漳州市检察机关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敢于亮底牌 推进阳光检务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6日讯 “事故发生后,我逃了一段时间回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检察院认定我的行为属于自首,附在起诉书后的条款内容写得清清楚楚。”前不久,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的陈某,收到起诉书时让他悬在心里的一块石头落地了。从2015年开始,漳州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制作起诉书必须附带写明具体条文内容,而不再是以前简单说明法条的条款号。
这一改变缘自去年漳州市“两会”期间4名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所提的建议:“加强案件释法说理,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认识误区。”根据这一建议,漳州市检察院决定在起诉书附件上写明被告人触犯罪名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一条一条明细登载。这样,既方便诉讼各方更好地维权和咨询,也强化了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
据了解,漳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畅通与代表的联络渠道,通过制度把代表联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实现联络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实效化。如,该市检察机关将单位重大事项和上级检察院的重大部署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人大代表通报,自觉接受监督,倾听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手机报、赠送信息刊物、巡回检察等形式介绍日常工作,并分发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等征求代表意见,配备专门人员、联系电话收集、反馈意见建议,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回应。
此外,漳州市检察机关邀请代表旁听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涉黑涉恶、有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等案件的庭审,参加拟作不诉、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等听证会,丰富外部监督形式,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拓宽代表联络渠道,举办“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深入一线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敢于亮底牌,推进“阳光下的检务”。
(郑宏亮 李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