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检察院以法治之盾守护生态之美

2025-03-20 10:32:25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检徽映青绿

——清流县检察院以法治之盾守护生态之美

1975年,清流县长校镇黄坑村发现了1932年的《人民委员会对于植树运动的决议案》,那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初步探索。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这份跨越近一个世纪的“红色植树令”照亮了清流检察人守护绿水青山的道路。近年来,清流县检察院充分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法治之盾守护生态之美。

传承红色基因

法治护绿映初心

今年植树节前夕,清流县检察院联合县林长办、嵩溪镇政府,在苏区红军垦荒地开展“传承红色基因 守护绿色生态”主题植树活动。

植树活动现场,干警们手拿铁锹和锄头,挖坑扶苗、填土浇水,各环节衔接有序、配合默契。经过一上午的劳动,一颗颗新栽的树苗迎风而立,孕育着最开始的希望。

植一棵树,绿一片土,清流县检察院用实际行动擦亮了93年前的“红色植树令”,也展现了清流检察人“赓续红色血脉,法治护绿映初心”的坚定信念。

为进一步筑牢生态司法屏障,近年来,清流县检察院坚持党建工作与生态保护融合发展,以“党建红”引领“检察蓝”,成立以院党组书记为组长、党员业务骨干为主的办案团队,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利用“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协同机制,推动解决河流污染、林地侵占等问题,提升生态治理效能;通过“检察+人大代表”协同履职,促成省级水资源管理政策完善,有效促进水资源的保护与规范利用。

多维检察实践

创新模式筑屏障

2024年9月,清流县检察院在办理邱某某非法狩猎案时发现,邱某某通过放置猎夹、猎套的方式,猎捕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勺鸡、凤头鹰,并将“三有”保护动物赤麂用于食用,造成生态资源受损,遂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邱某某同时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积极释法说理,促使邱某某自愿购买碳票5021.5元。

深入落实“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将林业碳汇认购纳入生态修复体系,是清流县检察院坚持“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构建严密高效生态法治网络的一个生动体现。

近年来,清流县检察院运用“无人机+大数据+侦查实验”的智慧检察模式,精准打击犯罪,让生态保护插上科技翅膀。同时,联合宁化、长汀、连城等周边检察机关及河长办建立“两地四县”协作机制,强化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凝聚闽江源流域生态保护合力。构建“检察履职+行政执法+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体系,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公安局、法院等共商建立救助野生动物奖励机制,全方位激发社会力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筑牢清流县野生动物保护体系根基。累计参与放生野生动物10余人次,科学放生本地鱼种200余万尾,缴纳处置费与生态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98万余元。

全面立体宣教

生态法治入人心

“个人种植的林木,在所有权上归属个人,但这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所以我们砍伐也要讲‘规矩’,在采伐林木前需要依法依规办理采伐手续。”

“我国对土地的利用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若是承包了一块农用地土地,就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可以在上面开发搞工程和建房子。”

……

2024年的全国生态日,清流县检察院与法院、公安、林业等部门在嵩溪镇联合开展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手册、案例讲解等方式,向群众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常识,让复杂的法条变得通俗易懂,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为强化群众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理念,近年来,清流县检察院联合公安、林业等部门开展圩日普法、生态日宣讲等活动,既深入中小学开设“生态法治课堂”、发放倡议书,又撰写《高质量履职 守护一江碧水》等百余篇报道,还拍摄《护送穿山甲回归自然》《古树群下的生态庭审保护》等作品,成功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庆祝建党100周年暨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红心向党检徽闪耀”书画摄影展。

从苏区“红色植树令”到新时代“生态检察令”,清流县检察院将继续传承红色基因,将红色基因融入生态检察实践,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清流篇章贡献更大的检察力量。

(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曾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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