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一不起诉人员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2024-09-29 15:40:07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9日讯 日前,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一不起诉人员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6日傍晚,林某甲在连城县莲峰新兴村林屋坎下路34号家门口洗车时,发现水龙头开关不见了,怀疑被其嫂子拿走,遂质问其哥哥林某乙。林某乙经电话核实其妻子未拿水龙关开关后,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林某甲将林某乙两次推倒在地,造成林某乙左髌骨骨折及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林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度二级。

经连城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该院决定不起诉。

案件虽以“不起诉”审结,但检察官认为从林某甲故意伤害的行为本身来看,违反了治安管理,扰乱了社会秩序,其故意伤害行为仍应受到相应惩罚。在对林某甲不起诉后,刑事检察官又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今年5月,行政检察官对该案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审查后认为,林某甲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林某甲进行行政处罚。

日前,连城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林某甲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林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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