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10日公告

2018-01-10 13:59:01 来源: 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12日9时40分许,我大队溪东边防派出所在南安市诗山镇凤坡村206省道旁一空地查获一个地下油罐,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7吨。

2017年12月23日5时00分许,我大队溪东边防派出所在南安市官桥镇社庄村三联货运附近一空地两个集装箱内查获两个铁质油罐,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共7.6吨。

因上述查扣的物品来源及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南安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1月1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11日23时10分许,我大队在南安市官桥镇泗溪村亭洋高架桥下附近一空地查获1个地下油罐,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3.53吨。因上述查扣的物品来源及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南安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1月10日

认领公告

2018年01月01日23时40分许,由泉州边防支队领导同意,在支队司令部缉私专班的带领下,我丰泽大队后渚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泉州市界山镇东张村沿海大通道上(非边防辖区)查获一辆车牌号为闽C8Q285的轻型厢式货车,内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6.00吨,且附近未发现该批成品油的手续。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10日

公告

2018年01月04日03时15分许,我大队祥芝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泽润润滑油公司门口处查获一辆运载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15.25吨的改装厢式货车(车牌为湘LF0369)。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和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石狮市公安局祥芝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石狮市公安局祥芝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1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1月8日,我队侦查队在福清市宏路镇324国道查获油罐车1部(车牌号闽AB9127),共查获成品油30.54吨。因上述查扣的物品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1月10日

翁瑞官、何碧玉(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坑边村南山147号):本院受理原告林学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翁瑞官、何碧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学宁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卓乃林、卓乃峰(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楼下村楼下87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朝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卓乃林、卓乃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朝偿还欠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吴国太、黄长碧(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楼下村楼下87号):本院受理原告林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吴国太、黄长碧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恩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林晓晶(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北楼村西楼360号)、谢海娟(原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融西路264号阳光锦城5座204室):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林晓晶、谢海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晓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刘勇:本院受理刘贻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陈子成、范榕华、福建闽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众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子成、范榕华、福建闽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庄文英:本院对原告郑金树与被告庄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62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林在兵:本院受理原告郑声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流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蒋金盛、蒋财宝: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忠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蒋金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郭建忠欠款60万元,并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二、蒋金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另行支付给郭建忠欠款的利息200元;三、驳回郭建忠对蒋财宝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被告:林炳丰,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户籍地同上。被告:张雪云,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林炳裕与被告林炳丰、张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林炳丰、张雪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林炳裕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7年1月10日起计至2017年8月9日止为5880元,之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林炳丰、张雪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陈永恩:本院对原告许仕敏诉被告陈永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陈永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许仕敏偿还借款875000元并给付利息(以月利率1%,从2016年5月2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现通知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王金炎、陈雄、陈秋平:本院对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炎、陈雄、陈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王金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7万元并给付利息及复利(计至2017年12月24日为34592.46元;之后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案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2、陈雄、陈秋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王金炎应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陈雄、陈秋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金炎追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现通知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黄立坚:本院对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立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黄立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39962.19并给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复利合计为13344.21元;之后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上述《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黄立坚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债务,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黄立坚提供抵押的位于长乐市吴航街道团结小区15幢401单元及21号杂物间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航房权证CL字第14000634号),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现通知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林德锦:本院对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德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林德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款19622.53元及利息(以所欠透支款的日万分之五,从2014年1月9日计至透支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现通知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李原铀、吴小明:本院对原告林金栋诉被告李原铀、吴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李原铀、吴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林金栋借款4908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现通知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林辉,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漳港街道渡桥村林朱87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91226521X;陈依妹,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吴航西洋路9号金色海岸8座9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110021824。本院受理原告林月郎与被告林辉、陈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林辉、陈依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林月郎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月利率1.5%给付息金(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8日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960元,由林辉、陈依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俞云燕,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吴航解放路243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105180025;陈永辉,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梅花镇梅北村东方路富民新村5座3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71117763X。本院受理原告高玲与被告俞云燕、陈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俞云燕、陈永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高玲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息,从2017年2月26日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俞云燕、陈永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周恩基,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长乐市古槐镇青山村上房2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309233437;黄碧云,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长乐市古槐镇青山村上房2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502253587。本院受理原告马惠芳与被告周恩基、黄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周恩基、黄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马惠芳借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周恩基、黄碧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林爱金(女,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张湾下街,现住地址不详。)李安庆(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张湾下街,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对原告林爱鸿诉被告林爱金、李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陈兴斌:本院对原告万小源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主文如下:陈兴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万小源欠款21600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陈苏珍(女,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河下街河阳楼3座606号,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对原告陈传焰诉被告 陈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谢可农: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可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谢可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款29935.56元及利息(以所欠透支款的日万分之五,从2014年1月16日计至透支款还清之日止)。因本院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丽红日用品咨询服务部不慎遗失由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09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393600003609,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

忠门丽红日用品咨询服务部

2018年1月10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秀屿区平海百德门业经营部不慎遗失由莆田市秀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04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305600099555,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莆田市秀屿区平海百德门业经营部

2018年1月10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万航工艺品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不慎遗失邵武市国家税务局、邵武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一份(税号:350781796082987),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万航工艺品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2018年1月1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永鑫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肖剑锋 联系电话:15353575004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521(自贸试验区内)

福州永鑫溢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肖剑锋 副组长:陈泳静

2017年1月10日

公告通知

根据借款人詹晶友与贷款人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梅农信借字(2014)第17010号)、抵押权人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抵押人马美娇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梅农信抵字(2014)第17010号)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借款人詹晶友逾期向贷款人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及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抵押人马美娇为借款人詹晶友向贷款人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为清偿并清结前述债务。

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人马美娇现公告通知借款人詹晶友立即向马美娇履行上述债务(含借款本金、利息、约定费用)的偿还责任。

特此公告

公告人(抵押人):马美娇

2018年1月1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漳州闽河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王岩龙 联系电话:18760605022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联丰浩苑2幢403室

漳州闽河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王岩龙 副组长:王新坡

2018年1月10日

遗失声明

本人黄佳惠(女,身份证号:350600199011014525)不慎遗失平潭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2017年5月15日核发的就业创业证一份(证件编号:3501280017000541),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黄佳惠

2018年1月10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涵江区开顺货物寄存服务站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涵江区开顺货物寄存服务站

2018年1月1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必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吴必增 联系电话:15860967640

联系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312号万事利花园2#楼804单元

福建必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吴必增 清算组成员:吴道余

2018年1月10日

喻志坚、曾秋霞:本院受理原告祁碧玉与被告喻志坚、曾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胡顺达、张丽梅:本院受理原告顾永东诉你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胡顺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顾永东借款220000元及该款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其中60000元自2016年3月1日起、60000元自2016年6月4日起、100000元自2016年4月19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顾永东对张丽梅的诉讼请求;三、驳回顾永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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