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6年1月13日公告

2016-01-13 13:26:39 来源:

认尸公告

2016年1月4日22时许在乌丘岛东边的位置(东经119°55′至119°56′;北纬25°05′至25°06′之间)我辖区居民邱尚升拖网拖鱼时拖到一尸体,并将该尸体拖回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伍堡村灯塔澳口处。经初步查看,该尸体为男性,身高约170公分,性别:男,年龄约30岁-40岁,上身没有穿衣服(裸体),下身穿蓝色牛仔裤。经石狮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法医对尸体进行初步勘查,初步判断该男子系溺水身亡,死亡时间约7日。

联系单位:泉州边防支队东埔边防派出所

联系人:王和清警官

联系电话:0595-88980797

2016年1月13日

认尸公告

2016年1月3日晚上21时许,我辖区居民邱跃在平潭岛偏南的位置(东经25°03′至25°09′;北纬119°53′至120°00′之间)拖网拖鱼时拖到一尸体。该尸体为男性,身高约165公分,性别:男,年龄约40岁-45岁,上身内着酒红色线衣外着黑色皮衣,下身穿黑色长裤,身上有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已损坏)。经石狮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法医对尸体进行初步勘查,初步判断该男子系溺水身亡,死亡时间约20日。

联系单位:泉州边防支队东埔边防派出所

联系人:陈昌瀚警官

联系电话:0595-88980797

2016年1月13日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公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见下表)

二、东区地拍(2015)05号地块竞买人范围: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确定竞得人方式: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出让方式、时间和地点:本出让地块按拍卖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定于2016年2月2日上午10:00在东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山经济技术开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一楼)举行东区地拍(2015)05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会。

五、参加竞买申请方式:参加东区地拍(2015)05号地块拍卖交易的竞买人应于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期间逢规定的公休日除外)上午8:00至11:30,下午15:00至17:00,持有关证件和竞买保证金缴款凭证(保证金应在2016年2月1日下午16:00前汇到指定账户)到东山县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办理拍卖竞买报名申请手续。

六、索取材料方式:本次公开拍卖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竞买人应于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期间逢规定的公休日除外)向东山县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索取相关拍卖出让文件资料。

七、本次拍卖每宗地的竞买人必须达到三人以上(含三人),若不足三人,该宗地拍卖活动自动终止。

八、本次出让不接受邮寄、电子邮件及口头报价。

九、其他事项要求以宗地拍卖出让文件资料为准。

十、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东山县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6-5885239、0596-5885418

开户单位:东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 账号:35001667607052510201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傅寿熙、吴爱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吴惠萍: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池国宝:

本院受理原告刘宝林与被告池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张华达、刘朝华、张友新: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陈善卿、陈祥: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范少和、林喜蕊、余延僖: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黄兴礼、余先俊: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李祝兰、李石勇、黄巧妃: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林而栋、张细美、许克英、陈增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林庚团、陈细莺、吴开乐、倪庆延: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林锦云、刘珍珍、叶凤练、林锦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阮经弟、张秀花、阮炳清: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吴坛生、金小芳、黄长春、吴神全: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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