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6年1月20日公告

2016-01-20 12:45:39 来源:

认领公告

2016年01月15日凌晨2时许,我队根据线索在连江高速入口处查获闽H78939厢式改装油罐车一部,从闽H78939厢式改装油罐车内查扣柴油26.69吨。

因上述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逾期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6年1月20日

黄美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宝玉诉被告黄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吴华泉、黄巧珍、陈强、王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陆继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雷伟伟、陈宝元、陈国冬、林珠、彭明晃:

本院受理原告陆继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王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高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刘新才: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康与被告刘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42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定于第一次开庭日后的第1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不变(如无需第二次开庭审理的,将于第一次庭审结束时当庭告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杨英、张步忠:

本院受理原告施招弟诉被告杨英、张步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政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英、张步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施招弟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利息5000元(截止至2014年2月8日)及从2014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英、张步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杨英、张步忠:

本院受理原告蓝洪菊诉被告杨英、张步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政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英、张步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蓝洪菊借款本金人民币27800元及从2014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英、张步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刘鄂: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中、陈祖燕、陈明清、陈明亮诉被告刘鄂、袁保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就(2015)长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被告刘鄂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柳官应:

本院受理原告吴田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5)古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应偿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马孝平、潘华、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现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不服(2015)蕉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提起上诉,故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王宝梅、姚瑞光、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现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不服(2015)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提起上诉,故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周雄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林求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卓世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王星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韩承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杨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郑传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张少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陈游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李德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刘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罗李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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