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售病猫引争议 买家维权终获赔
2025-03-24 10:35:57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本报讯 近年来,随着“宠物经济”的升温,也衍生出不少宠物买卖、美容、医疗纠纷。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到“星期猫”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9月12日,小杰(化名)到小远(化名)经营的宠物店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宠物猫,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小远承诺已为猫接种了疫苗,并约定质保期10天。小杰把猫接回家后便发现其出现腹泻症状,在按照小远的指示照料后,猫的状态没有好转。同年9月22日,小杰将猫送至动物医院检查。经过检查,猫被确诊为猫瘟,并于当日救治无效死亡。事后,小杰同小远协商赔偿事宜,小远以猫死亡时已过质保期为由拒绝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小杰诉至闽侯法院,要求小远的宠物店退还货款2800元、赔偿动物诊疗费800元,并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8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销售者应当在动物出售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本案中,小远在将猫出售之前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小杰未要求对猫进行检疫,在购买猫后也未对其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因此无法证明猫在出售时即感染猫瘟,亦无法证明小远隐瞒了猫的病情。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小远对猫的质保期为10天,而猫在质保期满后才死亡。但鉴于小远作为动物销售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一定过错,经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小远退还小杰2500元,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闵丹丹 赵逍)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