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债权应向谁主张?

2023-09-22 19:00:32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法院:配偶作为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及利息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2日讯 借款人死亡后,仍有债务未履行完毕,但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权利如何保障?近日,永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依法指定被继承人的配偶担任遗产管理人,判决其配偶作为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及利息。

案件回顾

2019年6月,颜某做生意缺资金向林某借款10万元,林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款给颜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颜某借款后尚未还款,于2020年12月不幸去世。

无奈之下,林某只能起诉颜某的继承人,要求颜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审理中,颜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母亲陈某、配偶王某、女儿颜某某,三人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故三人对死者生前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法官向陈某等继承人释法,告知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后陈某等继承人一致同意推选王某为颜某遗产管理人。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在颜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林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既确保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也充分保障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其合法债权不因继承人的放弃行为而落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因此,在碰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置,从而讨回属于自己的钱。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吴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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