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出台

2020-12-04 10:28:25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4日讯 12月3日,《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下称《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服务转型需要 填补立法空白

十三五时期,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公路水运和城市交通综合运输网络不断完善,已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发展服务水平提高和转型发展黄金时期。截至2019年内底,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9785公里。交通建设工程周期长、环节多、参与方多、作业环境复杂。实践中存在的市场不够规范,从业单位主体责任不够落实、监管手段不足等突出问题,制约着我省交通建设事业快速发展。《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提升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填补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有利于解决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构建现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主任蔡杰介绍道。

立法亮点一:落实从业单位主体责任 体现立法前瞻性

《条例》共九章,55条。主要为总则、从业单位责任、政府部门监督责任、法律责任四个部分。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机构等五方主体责任。

明确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责任终身制,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此规定是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和交通部多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作用,有利于解决五方主体第一责任人不明,权责不清等问题。我省将其首次写入法规,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的前瞻性。

《条例》还首次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近几年较多采用的代建、监理一体化管理工作模式下的质量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对代建、监理一体化的工程,监理单位除承担监理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代建责任。

福州长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何益勇表示,这一规定让工程建设单位有了压力,但也有了底气。“细化了从业单位责任,使我们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更加有据可依。”

立法亮点二:相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比例?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

我省当前不少交通建设工程存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不足,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一些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1.5%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往往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在实践中,甚至有些单位需要挪用其它费用来保障安全生产费用,导致安全生产措施无法保障。

《条例》特别强调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首次规定建设单位对于大跨径桥梁、水底隧道等具有高技术难度和安全风险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相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立法亮点三:失信惩戒正式写入条文 相应提高罚则

规定明朗、罚则明确。《条例》将我省已开展多年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化。规定信用体系由省里统一建立,信用惩戒需依法施行。信用等级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正式写入条文。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了从业单位及人员涉及,未按照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等31种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勘察设计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批的勘察设计文件等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相应提高罚款数额,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至三十万元处罚。

补充完善的罚则,使得法规施行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效强化和巩固质量安全监管成效。

(记者 魏青 通讯员 薛荣泰 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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