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起同性伴侣抚养权纠纷案在厦宣判

2020-09-09 10:26:23 来源: 福建法治报

谁才是孩子的妈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9日讯 她们是一对同性伴侣。一位声称孩子是自己亲生血脉,一位声称孩子由自己怀胎分娩,如何确定亲子关系?孩子究竟该由哪位妈妈抚养?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抚养纠纷案。

原告:“她只是代孕,我才是孩子的母亲”

原告小伊诉称:自己是个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小爱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

2019年3月,小伊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某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同年4月2日,小伊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同月7日,该胚胎被移植到小爱体内,小爱怀孕;2019年12月,小爱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孩子生下后,小爱多次以孩子为筹码向其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2020年2月,小爱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其女儿,表示之后不再让小伊接触孩子。

小伊表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遂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小爱代孕,孩子与小爱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请求确认小伊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孩子由其抚养。

被告:“我们是同性伴侣,孩子由我生育”

“我们是同性伴侣,不是代孕!”法庭上,小爱辩解道。

小爱辩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小孩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小伊称小爱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

“当时在共同生活居住期,做出由我生育小孩是我们双方共同的决定。”小爱说,当时双方还说好小孩出生后户口跟随小爱,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

对于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小爱称其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而且孩子由我十月怀胎分娩孕育,我与孩子具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小爱坚持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而且孩子尚小,更需要小爱的哺育和陪伴;而小伊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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