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伐承包地林木 被处缓刑并罚金
2017-12-28 10:14:51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8日讯 日前,连江县丹阳镇人陈某因擅自砍伐在自己承包山场内的林木,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986年,陈某在丹阳镇山兜村“档满当”山场林地上承包种植柑橘10多亩,承包期限60年,并在周边种植了杉木和一些万年青杂树作为柑橘的挡风和篱笆墙。2007年,因种植的柑橘患虫病枯死,陈某就在柑橘园里重新种植了桉树。2016年4月,陈某发现其栽种在承包林地的大部分桉树被大风刮倒,遂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砍伐桉树和杉树计8.42亩运至罗源县等地出售,获款人民币9000元。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7.9555立方米。
为什么砍伐自家承包地里的树木,也要接受法律处罚?执法人员表示,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是相分离的。即使是自家种的树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保护,不能随意砍伐。若要砍伐,必须经林业部门审批办理采伐许可手续,按照批准砍伐的数量、时间、地点砍伐;若不经批准,擅自砍伐,数量较大,就构成滥伐林木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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