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乱象多 维权成难题

2017-03-15 08:26:52 来源: 福建法治报

专家:拒绝监管真空需多方联手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5日讯   通过微信代购一支口红,不料苦等两个多月未收到货,反被对方拉黑;看朋友圈发布美容产品,购买后发现毫无功效……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商脱颖而出。然而,微商中常出现的假冒伪劣、退换货难等问题,也令这一购物新模式备受质疑。

现象:微商乱象多 消费者维权难

作为一名网购达人,福州市民严小姐每日都会刷刷微信朋友圈中的代购信息,这些信息的发布者多为其朋友,或经人介绍而加。信息中推荐的商品多为衣服饰品或彩妆产品,价格较之国内专柜便宜不少。

去年美国“黑五”促销季,严小姐在朋友圈看到一名代购发布的信息,称可以低价购入热门彩妆产品,便花了258元订购了一只某牌唇釉。严小姐称,因她购买的色号稀缺且代购转运时间较长,该代购称可能要一个月事件。但这一等,却没了下文。

“‘黑五’时间是去年11月底,我一直等到今年1月初,仍没有收到这名代购给我发来的运单号,我在微信上问她,对方声称因为年关将至,海关查得严,物品目前还在清关。十多天后再次询问,她还是同样说法。但到了2月中,对方就不再回复我信息了,还把我拉黑了。”严小姐说。

而与严小姐有相同遭遇的,还有泉州洛江的黄小姐。去年8月,黄小姐因工作关系添加李某为微信好友,并在朋友圈看到其正在销售某品牌美容产品。黄小姐此后浏览朋友圈时,经常看见李某上传关于该美容产品的视频。视频中,大量使用者在使用了该品牌的婴儿针、按摩膏、玻尿酸等产品后功效显著,这令黄小姐大为心动。想到自己即将要拍婚纱照,而自己脸较为干燥,黄小姐花费600余元向李某购买了产品。

然而,持续使用了一段时间后,黄小姐发现该产品无任何效果。她在微信上委婉地向李某提出自己的疑惑,李某却称是她使用的时间不够长。考虑到涉及金额较少,又是朋友,黄小姐最终选择吃“哑巴亏”。

原因:准入门槛低 法律监管空白

虚假宣传、质量不佳、退换货困难、微商卷款跑路……微商兴起的背后,交易问题频出。当消费者踏上维权道路,却发现与传统交易相比,这条路走得异常艰难。据中消协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远程购物投诉有20083件,网络购物占比达95.41%,其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成为投诉热点。2016年,该投诉量在服务投诉中依然遥遥领先。

微商购物为何会陷入维权难?宁德一名微商从业人员林女士向记者坦言,由于微商无需工商登记,也无需固定营业场所,这大大降低了经营者的准入门槛。以微信代购为副业的叶小姐也告诉记者,微商的实质是以“人”为核心的私下交易,靠的是个人声誉、信任和交情来维系。而这种消费模式让很多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不好维权。另外,在支付安全、售后服务方面,因为缺乏第三方的监管,如果卖家拒不理会,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总之,产品是真是假,质量有无问题,售后能不能保障,目前更多的是靠微商的良心吧。”叶小姐说。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微信朋友圈购物是公民个人的私下交易行为,若发生消费纠纷,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省消协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只能作为私人交易纠纷协商调解,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顾问、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丁兆增也表示,我国尚没有法律对微商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对网络交易的立法相对落后,虽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但均并未涉及到对“微商”的管理。这也使得微商有钻法律制度空子之机。

破局:与平台联手 引入信用体系

面对微商目前的各种乱象,作为平台的提供者与市场的监管者,腾讯与有关部门又该如何破局?

腾讯方面表示,微信本身是一种生活方式,用户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微信使用方法,但前提是必须合法、合规。

“对于微信官方运营的微信小店系统,腾讯鼓励推广,向对于第三方开发和代运营的微店由第三方提供服务器存储和安全服务,第三方平台负有管理责任,对于售卖假货、售卖违法违禁物品,售卖品牌侵权商品、透支信任恶意欺诈、非法分销等,这些是违反相关法律和微信用户协议的行为,坚决抵制,微信会联合权益人进行坚决打击。”腾讯官方回应道。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宁监管所工作人员蔡建新认为,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对微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并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公示。同时,与腾讯公司密切配合。当监测到微商发布销售商品信息时,具有管理权限的腾讯公司需让其实名制,并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如该用户无法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当即落实网络监管手段,对该用户所发布销售商品信息进行技术屏蔽。此外,工商部门可采取发放电子标识以确认微商主体身份、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引入信用机制等措施,探索微商消费维权模式。

在立法上,蔡建新建议由中央层面指定统一的法律,以解决不同部门制度的部门规章存在的法律条款冲突,及时解决网络交易中的法律规制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对利用微信平台在朋友圈发布与销售商品信息的交易行为的立法要到基层调研,要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涉及电子商务交易方面的部门,按照各个部门的职责,统筹规划,细化网络市场监管,制作一部可操作、可衔接的法律,从而更好地监管微商。

丁兆增也认为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强化专业监管力量十分必要。有关部门要尽快突破按地域划分的监管思路,打破旧有的监管模式,探索适用网络化时代特别是适合微商经济特点的跨地域、跨层级的一体化监管模式。

此外,蔡建新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微商时,尽量选择有实体店的商家或是具备资质的正规微商,对卖家的身份与货品来源细致了解,充分确认卖家信息后再消费。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单等交易记录,尽可能降低购物风险。要有基本的维权意识,对于一些微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等行为,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福建法治报记者 海峡法治在线记者 龚丽雯 林扬阳 陈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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