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办婚礼 妻子提起控告维权
法院:被告人行为构成重婚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8日讯 与妻子感情不和,丈夫在外与人同居并办了结婚宴。东窗事发后,妻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检察院提起了控告。近日,诏安县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重婚罪案件,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10个月。
钟某系重庆人,2011年因工作与其妻子何某相识后结婚。婚后,俩人回到何某老家诏安生活。两年后,钟某与何某经常争吵,矛盾重重。
一次偶然的机会,钟某认识了徐某某。与妻子的不和,让钟某对徐某某有了好感。为与徐某某发展关系,钟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俩人开始交往。
“我怀孕了。”2016年年初,发现自己怀孕的徐某某将情况告诉钟某。“你看我们处对象这么久,现在我也怀孕了,我们结婚吧!”随后,徐某某又向钟某提出结婚的要求。
“我们先举办婚礼吧!”为了继续维持与徐某某的关系,钟某想出了举办婚礼的办法。其在未与妻子何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徐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6年中旬,钟某在诏安县某酒店操办与徐某某的结婚宴,婚礼上也邀请了众多亲朋。
孰料,此事被何某好友得知并告诉何某。此前一直被蒙在鼓里的何某才知道丈夫钟某竟背叛自己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还明目张胆举办了婚宴。2016年12月,气愤不过的何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诏安检察院提起控告。
今年1月,该案件被移送诏安县法院审查起诉。经审理,法院认为,钟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严重伤害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情感和权益。
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也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重婚罪的被害人可根据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本案中,徐某某对钟某已婚事实并不知情,故法院未做处理,仅以重婚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杨虹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