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尝试”打开贪欲大门

2017-03-06 10:29:01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6日讯  一次“尝试”得逞,打开了业务员贪欲的大门,不仅将公司货款占为己有,更私自转卖货物。赚了几笔横财后,他逃之夭夭。然而,没有不透风的墙。当一切败露,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瞒天过海

收取货款未曾入账

今年33岁的庄某是泉州市泉港人。2015年10月,他入职晋江某贸易公司做业务员。

当月5日,在慢慢熟悉业务后,庄某成功向泉州市洛江马甲某购物广场推销出第一批货物,并直接收取8000多元货款。按照公司规定,业务员收取货款后应当第一时间入账,但抱着侥幸心理的庄某却将货款“先拿去花掉”。

四五天后,庄某见公司没人发现8000元未入账的问题,不禁窃喜。此后几日,他如法炮制向双溪等多家超市推销货物,并收取货款合计2.4万元。

如法炮制

多次侵占货款潜逃

尝到甜头后,庄某越发大胆,觉得反正没人发现,干脆“多赚两笔”。于是同年11月6日、7日,庄某将原本应发给东海某超市、罗溪某超市价值合计约为6.4万元货物私自卖掉,并将货款占为己有。

2015年11月21日,庄某觉得自己私自收款未入账的问题迟早会被发现,得趁早逃离。但是在私自离职前,他又收取了其他两家购物广场合计1.7万元货款。

短短两个月里,庄某多次利用业务员身份推销公司产品并送货、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将公司的货款占为己有、将公司货物私自卖掉的方式手段,非法占有该公司共计11.4万元款项。

罪有应得

构成职务侵占获刑

直至庄某完全失联,该贸易公司才发现庄某侵占公司货款的行为并立即报案。去年8月,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今年2月14日,晋江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1.4万元。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陈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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