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的车子肇事 原车主是否要担责
2017-02-14 11:37:31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4日讯 马先生:为了资金周转,我把一辆小车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买主付了5万元后就把车开走了,他同我约定,等付了剩下的1万元后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不急着用钱,我也没催他还钱、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前段时间,交警找上我,说那辆没过户的车肇事了,肇事司机已逃逸,我听后很害怕。请问,这辆还未过户的车肇事,我要承担责任吗?
【解答】
丁兆增(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马先生,您好!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您作为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在该案中,已经完成交付使用该机动车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的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龚丽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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