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范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017-01-06 08:40:02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可没收网络诈骗案件嫌疑人违法所得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6日讯   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做了明确解释,其中规定,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此次发布的《规定》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确定为五类犯罪案件:

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

第二类贿赂类犯罪,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

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逃匿”的认定标准,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照“逃匿”情形处理。

《规定》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新华 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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