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哄骗拐走婴幼儿属偷盗 藏匿转移视同阻碍解救

2016-12-23 09:01:2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3日讯  12月22日,最高法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司法解释中明确的几个热点问题,为读者作出解读。

哄骗拐走婴幼儿,视为“偷盗婴幼儿”

根据相关报道,不少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都是趁家长不注意,在超市商城、游乐场、菜市场等人流密集、便于逃离的场所,实施诱骗或者强行抱走,那么犯罪分子的行为算是“偷盗”吗?

司法解释第一条即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

介绍婚姻实为拐卖妇女,须担刑责

面对广大求职女性或者适婚女性,人贩子常用介绍好工作、好对象等作为的幌子进行诱骗,而对收买人则是谎称帮亲戚、同乡介绍对象。这样的情况将有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称,正常介绍婚姻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正常介绍婚姻有时也会涉及收取一定感谢费等钱财,但介绍人是明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自愿,为促成婚姻的缔结而居间联系。

被拐妇女自愿留下生活,收买人也要受罚

现实中,一些被拐卖的妇女,已经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该如何处理?

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上述负责人指出,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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