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标会:并不可靠的“互助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8日讯 民间标会是我国民间一种信用互助形式,普通百姓如遇结婚、生病、买房等需用款时,能够互相帮助且互利互惠。但民间标会是一种非正规的地下融资渠道和组织,其运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法律保障。会头的责任心和会员的自觉性一旦下降,就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并引发经济风险。日前,三明市梅列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罗某某。
组织标会 非法集资370余万元
“民间标会操作简单便捷、标息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当期存款利息收益,我们这么熟,我是不会骗你的!”2012年以来,三明人罗某某通过口口相传、会员介绍的公开宣传方式,招募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同事同乡等,成立了多家以其为会头的民间标会,进行非法集资。
之后,罗某某将多种手段取得的钱款大部分用于支付借款利息等使用,部分其用于投资经营商店及外借放息。但是,2015年5月,罗某某因资金链断裂,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会费大量亏空。“还不上了,还是跑吧!”因无法偿还巨额债务,罗某某随后逃离三明,而多名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今年3月,警方在泉州市丰泽区将藏匿的罗某某抓获。
“对于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我出去后尽量还。”看守所里,罗某某真心忏悔。
经审查,罗某某设定会规,组织亲朋好友及社会不特定人员,以民间标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70余万元,并造成30余名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余万元。
检察官有话说
民间标会不受法律保护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我国,目前没有承认标会的合法性,但也没有具体说明其违法,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标会仅仅发生在熟人,比如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相对特定的对象之间,法律上并不认为是非法行为。但如果其演变成针对不特定的人进行的“圈钱”行为,则进入到刑法调解的领域。
标会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两个罪名主要的区别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这一主观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采用了诈骗的手段。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组织民间标会和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遇到以民间标会等形式融资时,不能贪图高息便利,要慎重考虑融资风险,谨防“互助”演变成为危险的“金钱游戏”。
(见习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乐甦 田富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