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汽车抵“青春损失费” 法院判决返还原物

2016-09-09 08:52:02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9日讯   “青春损失费”这个名词在生活中并不鲜闻,然而于法无据得不到支持。日前,长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分手引发的财物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徐某返还恋爱期间男友赖某购买的汽车。
  徐某与赖某原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赖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徐某将汽车开走,赖某催促其返还车辆时,徐某以抵偿“青春损失费”为由拒绝返还。无奈,赖某只能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原物。
  长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诉汽车系其所有,有《机动车车辆登记信息》在案为据。被告以抵偿“青春损失费”为由拒不返还该汽车,于法无据,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财产及相关证照,应予以支持。为此,长汀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应返还原告赖某的汽车及该车的行驶证。 
        (董丛平 钟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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