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汽车抵“青春损失费” 法院判决返还原物
2016-09-09 08:52:02
来源: 福建法治报
徐某与赖某原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赖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徐某将汽车开走,赖某催促其返还车辆时,徐某以抵偿“青春损失费”为由拒绝返还。无奈,赖某只能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原物。
长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诉汽车系其所有,有《机动车车辆登记信息》在案为据。被告以抵偿“青春损失费”为由拒不返还该汽车,于法无据,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财产及相关证照,应予以支持。为此,长汀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应返还原告赖某的汽车及该车的行驶证。
(董丛平 钟萍萍)
(董丛平 钟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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