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辆需谨慎 小心车财全落空

2016-09-08 10:21:51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8日讯   钟某某因为赌博欠下不少债务,为了偿还赌债以及继续赌博,他便萌生出租车抵押骗钱的念头。2011年3月至4月,钟某某以做生意需要租车为由,先后利用自己和朋友刘某某的名义,向某汽车租赁商行承租了4辆小轿车,共计价值37.82万元。
  “只要把这些车子抵押出去,我就有钱了!”随后,钟某某将承租的车辆私自抵押给受害人徐某某,并从徐某某那里获取了抵押款10.5万元,钟某某将这笔钱用于赌博及归还赌债,挥霍一空后将手机关机并逃匿。
  2014年7月,钟某某在亲属的劝说下,来到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投案,并先后支付汽车租赁金3.5万元,取得被害人徐某某、朋友刘某某的谅解。
  近日,三明市三元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与他人签订租赁车辆协议,将租来的车辆抵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7.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量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手段、主观恶性、自首投案、主动赔偿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6万元。
  ■法官释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汽车租赁为“无车一族”出行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选择,同时汽车租赁也成为一种新兴行业。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租赁车辆低价抵押给他人,骗取抵押款这种合同诈骗手段,侵害汽车租赁商行的合法权益,应该引起关注。
  法官提醒,汽车租赁商行要加大租赁条件审查力度,适当提高担保条件,在车辆上安装定位GPS,依法保护自己的车辆安全。而大家也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接受低价车辆的抵押,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洪培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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