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拟禁止“强制购物”及“零团费”
旅游市场将扣上“紧箍咒”?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9日讯 日前,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新《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新条例加大了对旅游者权益保护力度,对近年频发的旅行社“强制购物”、“零团费”,旅游网站虚假信息以及游客不文明行为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强制购物”
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款
提及出行旅游,最让游客诟病的非“强制购物”莫属。尽管各地政府都在重拳整治这一现象,但每逢旅游黄金期,因“强制购物”而引发的矛盾乃至打伤游客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新《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详情,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同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方式,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旅行社,”新《条例》第四十八条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零团费”最少可能
被罚3万元
针对一些旅行社、旅游网站以超低价旅游产品揽客的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等行为,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