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法院审结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6-06-03 09:32:0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3日讯 为谋取私利进行电镀加工,最终因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获刑。日前,大田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王某恭、吴某顺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大田县法院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恭、吴某顺共同出资向他人租用位于大田县吴山乡程堂村金鸡崎一块厂房用地,在未经环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厂房内建设电镀车间,并雇请工人进行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环保设施处理通过排污管道直接外排到吴山乡往济阳乡公路边的水沟。同年4月22日,该电镀车间被大田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查获。
经大田县环境保护局鉴定,并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复核,该电镀车间外排废水中“铬”含量达81.8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总铬排放标准为1.0 mg/L)三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大田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曾海鹰 卢新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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