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院长陈志权的未成年人保护观
挽救远比惩罚更重要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6日讯 2014年7月4日上午,在仙游县人民法院的一个特别法庭内,法官当庭宣判,撤销虐童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所在村委会担任监护人。“这是全国首例撤销监护权案,该案对依法保护儿童权益具有深远意义。”日前,在谈到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预防减少未成人犯罪时,仙游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志权深有感触。
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某于2004年7月3日生育非婚生儿子小龙,在共同生活期间,小龙多次遭到母亲殴打。2014年6月13日,梧店村民委员会以申请人的名义向仙游县法院请求撤销林丽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
从法律上保护孩子需要有法条的依据,可是之前并没有此类案件的相关判例。并且,当时《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保护法》中虽有撤销监护权的条款,但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难,这让承办法官无所适从。
孩之不幸,国何谈幸福?小龙不仅是施暴母亲的孩子,更是国家的孩子;儿童监护权不只是‘家事’更是‘国事’!因持着这样的思路,在院领导的支持下,承办该案的法官陈建红大胆尝试,撤销了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梧店村村委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至此,这份被列入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的判决书,不仅将小龙从家暴阴影中解救出来,也让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式启用。]
陈志权(左二)到莆田sos国际儿童村看望小龙
“法律从条文走到实践中,是一个着陆的过程。这个过程,时时考验着法官的智慧、良知和担当精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由于它的复杂性,以及它所具有的深远意义,都要求法官付出更多的心血和努力,勇于担当更多的责任。”陈志权说。
在判决撤销林丽某的监护权后,为了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仙游县法院还主动与莆田市、仙游县两级团委、妇联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小龙的救助、安置、学习等问题,为小龙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条件,确保小龙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17周岁的小程出于好奇,跟着同事一起尝试吸食毒品,并同舍友两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宿舍内吸毒,被起诉到仙游县法院少年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但是小程的母亲在外打工,经办法官一直联系不上她。“小程虽然犯了错,但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这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陈志权说。
于是,仙游县法院根据规定,邀请了仙游县法律服务中心干部陈女士,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庭审中,陈女士积极履行职责,现场安抚小程,帮助消除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并对小程进行庭审教育。最终,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小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仙游县法院与检察院共选聘了11位“合适成年人”,在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发挥审判职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但未成年人是社会希望,少年期是培育其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因此,延伸审判职能,帮扶涉罪未成年人步入正轨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