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病死猪肉 设点屠宰销售牟利
2016-03-17 10:02:0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7日讯 “我知道病死猪肉是不能食用的,当初以为能多赚一些钱,现在很后悔,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日前,福清法院依法对吴某、林某刚生产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开庭审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2年7月初,吴某、林某刚听闻屠宰病死猪成本低,利润高,是个赚钱的“好门路”,便合计开设一个屠宰窝点做病死猪的买卖。很快,他们找来了庄某、生某、明某等人一同参与,并将屠宰点设在福清市渔溪镇某村一山坡上,专门用来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猪。
为了更好地经营该屠宰点,众人分工合作,吴某、林某刚负责在渔溪镇附近的养殖场捡拾病死猪提供“原料”,庄某等人帮忙对运回的病死猪进行宰杀、切块,然后交由生某清洗、装袋,明某等人则承担病死猪肉的搬运工作,并最终由吴某、林某刚负责贩卖病死猪肉。
1个多月后,该屠宰点被依法查封,现场查获的病死猪肉共计1.28吨。2015年6月8日,吴某落网,同年6月29日,林某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石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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