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风挡雨之地的维权纠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7日讯 这几天,全国人民都进入了“冰箱冷藏模式”,急剧的降温,让人们都希望能有“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遮风挡雨之处。然而,由买房、租房引发的法律问题真不少,以下两个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房子过了“质保期” 拿什么拯救闹心新居?
案情:家住连城县莲南小区的罗某一家乔迁新居没多久,就发现客厅卫生间严重渗水,隔壁房间的墙顶也霉了一大片。经过检查,初步确定是家中铺设的水管漏水所致。
罗某就通知原来的装潢公司派人来维修。装潢公司提出,检修费用须由罗某承担,因为装潢合同约定的1年“质保期”已过。罗某要求该公司先把墙面和地面打开,查明漏水原因后再谈费用,但遭到拒绝。为避免更大损失,罗某只好关闭水阀,全家搬出新居。同时,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装潢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7100元。
罗某申请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检测,结论为:室内渗漏水造成部分室内木地板、墙面粉刷损坏等情况属实,主要系装潢公司装饰该室时施工措施不到位,引起主卫生间不锈钢自来水管弯头处漏水所致。
法庭释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装潢公司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原告房屋渗水,并造成原告相邻房屋渗水,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被告认为原告修复的要求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而不予赔偿的观点,因被告在施工时就存在缺陷,且这种缺陷对原告的侵害处于不断持续的状态,故该案不适用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的条款。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装潢公司赔偿罗某合理经济损失5500元。
租户使用“热得快” 房间起火受损怪房东?
案情: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烧毁财物,房客以房东出租的房屋拉设电路不规范为由,索赔损失6万元。近日,连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房客吴某要求房东李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5年春节期间,位于连城县莲峰镇李彭村某号的居民出租房及简易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近90平方米;烧毁生意人吴某向李某租赁的简易仓库内存放的电饭煲、电磁炉、电水壶、水桶等商品以及居住房内家具、衣物等生活用品价值6万元。经消防部门认定该起火灾原因是,简易仓库房屋内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扩大成灾。
吴某向法庭提出,李某出租给他的简易仓库属违章建筑,且李某在出租的房屋拉设电路有不规范的地方,甚至将铜线代替保险丝使用,且李某常年有大功率电器在使用,从而因电气故障导致火灾,造成其财物的巨大损失。故请求法庭判令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约6万元。
李某辩解称,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点是吴某租用房内的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前,吴某在房内使用“热得快”,故此次火灾是吴某使用电器不当所致,其应对火灾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法庭释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火灾原因已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的责任者应为在仓库房屋内电气使用者。该房系由吴某及其亲属租用,故其对在该房内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扩大成灾负有责任。吴某要求李某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