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是依法治国更高层次的体现

2015-10-16 16:50:54 来源: 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日讯 “特赦!”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这个睽违了中国整整40年的词语,成为近期公众热议的话题。

网络上出现少数声音,讨论特赦是否有悖于依法治国,甚至喊出“封建复辟”、“新皇登基”论调,一副忧国忧民的姿态。笔者却认为,特赦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正确运用,更是依法治国更高层次的体现,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法治意义。

今天,我们单纯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此次特赦。

大赦天下,古自有之。但是,在古代,特赦的制度是以君王等少数人的意识为转移;在少数国家,将特赦权赋予国家元首,且少有限制。而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表明此次我国特赦是根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经过充分讨论,由立法机关讨论通过,并由国家元首发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慎重决定。

时隔40年,再提特赦。这个国人有些陌生的词语其实恰是一次难得的宪法普及和宪法教育。特赦只是赦免罪犯的刑罚,他们的身份仍然是犯罪分子,而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赔偿不能免于履行。并不是惠及天下,而是有所特赦有所不赦,坚守了法律尊严和底线。可以看出,特赦和惩治犯罪不冲突,特赦之“特”,“特”在司法程序上,而非特权之“特”。

“用‘破坏法治’来否定特赦就等于用‘太苦’来否定苦瓜一样”——有学者这样说。从形式上看,特赦对法治提出了挑战,但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说,特赦实际上是对法治所导致偏差的修正机制。因为没有完美的法律,任何法律制度都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再加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的频繁修改,可能存在几十年前被处以重罚的行为,到今天已经算不上犯罪的情况。

特赦不是恩赐,更不是即兴行为,而是值得我们肯定和欣慰的依法治国之举。法治的价值是多元的,它关乎公平、正义、仁爱、人道、自由、和谐等美好的元素,这次特赦的意义是法治的,又绝不仅仅局限于法治。

(赵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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