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必修课”,你get了吗?
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利益。
从发布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中,最高院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引发广泛关注。对此,记者邀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法官以及法官助理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关键词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分割
情形①:婚前房产加名的法律效力
丈夫小李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妻子小红要求在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小李同意加名,但未约定份额。离婚时,妻子小红要求平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问题: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否有用?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钟昊洋:对于婚前房产,对方在婚后要求加名,《解释(二)》第五条将该行为不再视为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是夫妻之间的给予行为,并明确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二是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当房产归属存在争议时,应将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是否存在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纳入考虑因素,婚前加名是否有用需要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此情形中,假如离婚时小红的名字已经被正式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小李无重大过错,则该房屋仍归小李所有,法院可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小李对小红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若小李仅口头同意加名,在离婚时仍未付诸行动,房屋所有权并未实现转移登记,法院应结合小李当初同意给小红在房产证上加名的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小李或者小红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可以看出,该条款实际上有利于防止出现部分“闪婚闪离”谋取对方房产的情况,并通过肯定家庭的贡献,增强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不让婚姻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情形②:全职主妇家务劳动价值认定
小美是全职主妇,婚姻存续期间,不仅承担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和孩子的养育责任,还照顾年迈的公婆。而丈夫小王很少顾家,没有尽到养育和赡养义务。
问题:小美在离婚时能否请求补偿?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钟昊洋:有关家务补偿,在《解释(二)》发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通过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离婚经济补偿进行了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小美在婚姻中主要承担了照顾子女、老人的责任,且丈夫小王很少在家,没有尽到养育和赡养义务,如果在离婚诉讼阶段提出家务补偿,结合具体案情和在案证据,应对小美进行适当的家务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家务作为一项“隐形劳动”,常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诉讼阶段被对方忽视,很多当事人在举证时亦会犯难。对此,当事人可以考虑找能证明自己为家庭付出时间和精力的家庭成员、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等作为证人,或陪同孩子、老人看病的请假证明、陪床信息等证据,让“隐形劳动”不再隐形。
普法小结>>>
《解释(二)》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分割,更加保护出资方的利益,同时更加肯定了对婚姻家庭的的劳动贡献,并对家务劳动补偿有更明确的量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