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之光”照进寻常百姓家

2025-01-17 15:59:53 来源: 福建法治报

让“法治之光”照进寻常百姓家

——律师解析电视剧《我是刑警》中的法律问题

近日,刑侦剧《我是刑警》以紧张刺激的剧情和对真实案件的还原,收获广大观众好评。该剧以一群刑警的视角,展现他们打击犯罪和维护正义的不懈努力。从90年代的西山矿抢劫案,到张克寒恶性大案的惊心动魄,再到积案攻坚行动,每一个案件都让人心跳加速,也让观众看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正义的光芒。

对于该剧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记者邀请福建谕维律师事务所的翁苓芳律师一同踏上追剧学法的奇妙之旅。

案件一:西山矿场抢劫案

剧情回顾:

宋小军企图抢劫西山煤矿的工资款,为此他做了精心准备。在准备抢劫前,宋小军等人对猎枪进行改良,并多次试验,且在这段时间锻炼身体、练习射击、学习开车。

问题:宋小军等人在准备抢劫前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预备?

律师解答

翁苓芳律师: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犯罪,即行为人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为了顺利地实行犯罪,具有犯罪的目的性。这是预备犯主观犯意的体现,也是预备犯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剧中,宋小军等人学习射击、学习开车等就是为了能在西山矿场发工资的当天能顺利抢劫工资款,是主观犯意的体现;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剧中,宋小军等人改良猎枪,自制威力更强的子弹等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除准备工具以外,还创造其他条件,如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寻找犯罪同伙等,实行了预备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宋小军等人在准备抢劫前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预备犯。

剧情回顾:

在宋小军等人最初的行动中,他们杀害当地民警高建设,并抢劫其配枪;在抢劫西山矿场的工资款前,他们还抢劫路南矿18万元的工资款,并将抢劫的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枪支和子弹。

问题:剧中,宋小军等人涉及枪支弹药的刑事犯罪有哪些?

律师解答

翁苓芳律师:枪支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一直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个人不能持有枪支。《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剧中,宋小军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剧中,宋小军等人用抢来的款项购买枪支子弹,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宋小军等人抢劫枪支杀害民警高建设,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及抢劫枪支、弹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件二:叶茂生牺牲案

剧情回顾:

警察叶茂生在抓捕偷车贼的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牛玉国开枪致重伤,最终抢救无效离世。牛玉国因为涉嫌杀害叶茂生而被判死刑,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过程中,牛玉国的律师提出申诉,因为没有尸检报告,无法认定叶茂生是死于枪击。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刑警秦川向老师武英德求助,武英德宽慰道,这说明法治在一步步健全,提醒秦川以后办案要更加严谨。

问题:证据不足对定罪有何影响?

律师解答

翁苓芳律师:证据不足会影响指控犯罪的成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体现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和对公正司法的追求‌。

证据不足的情况包括: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以及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剧中,由于叶茂生没有尸检报告,加之其有心脏病病史,故无法认定他死于枪击,所以最高法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牛玉国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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