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出风波,打工人权益如何保障?
年终岁末,又到了不少公司开始筹备年会的时候。本来以“自愿参加”为宗旨的年会,有的却在发展中逐渐变味。很多原本不想参加年会表演的打工人,不得不牺牲私人休息时间排练节目。一旦对此有异议,还可能遭到批评和针对。近日,杭州一位女员工因不想跳舞被辞退的事件冲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其中,涉及员工权益保护、工作时间安排以及公司管理方式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引起网友热议。对此,记者邀请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李俊涛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情况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并探讨加班相关问题以及员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拒绝排练年会舞蹈,辞职变辞退
王女士在杭州某健康管理公司的门店担任美容师岗位。当天,王女士连续工作12个小时直至晚上9时。想要下班时,王女士却接到临时通知,要求其留下排练年会舞蹈。由于跳舞一事没有提前通知,王女士以身体疲惫直接回家了。
随后,门店主任向上级汇报此事,上级领导在微信工作群里询问此事时,王女士提议公司领导在安排工作前,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要临时通知,否则员工身体吃不消。
第二天,王女士上班时,被门店经理约谈,让其服从领导安排,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主动辞职,并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然而,在她辞职后,公司发布一条辞退公告,上面写着辞退王女士的3条理由:一是对顾客不负责任,服务顾客一半时,到下班时间就要走;二是对年会节目排练有怨言,不服从公司安排,在微信群顶撞门店主任;三是平日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
热议问题①:要求员工下班后“加练”,这属于本职工作还是额外要求?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王女士供职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机构,而跳舞显然不属于她的“主业”,应被视为企业文化建设或文娱活动的一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若要求员工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工作,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外,《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据王女士所述,她当天工作12个小时,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和单日最长加班时长,下班后还被要求“加班跳舞”,这显然属于额外要求。
热议问题②:王女士主动辞职后,公司发出不属实的辞退公告,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中,王女士已经主动辞职并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此时公司发出的辞退公告不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辞退公告理由不属实,则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具体需要结合公告的范围、公告的影响、公告对王女士的影响。如果公告内容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并因此导致王女士无法再就业的,则公司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不实公告造成的影响、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公司辞退员工有两种方式,即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两种方式至少满足如下条件:公司员工手册明确了违纪行为的标准或者不胜任的标准,且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并对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同时,有相关佐证证明员工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中的违纪或者不胜任。跳舞并非员工的工作内容,公司管理权限应仅限于员工在提供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职责,若因员工拒绝跳舞就辞退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