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天才少女”陨落的背后
数学“天才少女”陨落的背后
——律师解答“姜萍事件”法律问题
11月3日,时隔4个多月,“姜萍事件”终于尘埃落定。根据官方信息,王某某在预选赛中对其指导的学生提供帮助,违反预选赛关于“禁止与他人讨论”的规则。
此前,在阿里巴巴全球数学竞赛获奖名单中,江苏省涟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王某某和其指导的学生姜萍入围决赛。这一消息引发社会关注。中专生、数学天才、天才少女,多种标签加持,17岁的姜萍在舆论场中塑造成“神话”的同时,质疑声也不绝于耳。
这场“造神”又“毁神”的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对此,记者邀请北京中简(厦门)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束新康律师进行解读。
热点话题一:考试作弊问题
江苏省涟水中等专业学校发布情况通报:在2024阿里巴巴全球数学竞赛预选赛中,教师王某某对指导的学生提供帮助,违反了预选赛规则。经研究,学校给予王某某诫勉谈话处理,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问题:姜萍和王某某是否涉嫌考试作弊罪?
律师解答
束新康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阿里巴巴全球数学竞赛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王某某与姜萍造假的行为,并不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
热点话题二:名誉侵权问题
“姜萍事件”引起公众对竞赛的公平性和诚信问题的热议,对阿里巴巴全球数学竞赛组委会的声誉产生影响。
问题:姜萍和王某某的行为,组委会是否可以追责,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束新康律师:姜萍及其老师的作弊行为虽然不涉及刑事责任,但可能导致竞赛主办方阿里巴巴全球数学竞赛组委会的声誉受损,降低主办方的社会评价,组委会可根据《民法典》提出名誉权受损或经济损失的赔偿诉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以及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