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离婚后,继子能否随继父生活?
再婚夫妻离婚后,继子能否随继父生活?
法院: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判决孩子由继父抚养
在重组的家庭中,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因离婚而终止吗?继父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是否具有抚养权?签订协议约定抚养权归继父后反悔,生母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法官结合该院审理的一起申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对此作出详细解答。
案情回顾
2013年,丽丽(化名)和大志(化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不到两周岁的小天(化名)跟随丽丽到继父大志家生活。
2023年,丽丽和大志共同生活10年后,因感情不和到德化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小天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大志与丽丽自愿离婚;小天由继父大志直接抚养,跟随大志共同生活,小天的抚养费由大志自行负担;丽丽有对小天的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确定,大志应予以协助。节假日期间,在征得小天同意情况下,丽丽享有与小天单独相处的权利,大志不能阻挠。
离婚后没多久,丽丽与大志因为探望小天一事起了争执,丽丽将大志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天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志曾在微信中多次向丽丽表示,可以前来探望孩子。庭审中,丽丽对大志提出的探望方案表示拒绝。此外,经征求小天意见,其明确表示想要跟继父大志一起生活,大志也表示愿意抚养小天。
因丽丽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考虑小天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若贸然变更抚养关系,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判决驳回丽丽的诉讼请求,小天仍由继父大志抚养。
法官说法
问题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因离婚而终止吗?继父母能否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一定会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终止,要结合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是否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来分情况判断。
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没有进行抚养、教育,或者承担的抚养、教育义务很少,时间很短,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当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继父母也无权要求对继子女进行抚养。
而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且时间较长,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此时,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未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此时,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
此案中,大志从小天尚不满两周岁时便对其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时间长达10年,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且离婚时,丽丽和大志双方明确约定,由大志继续抚养小天,因此大志与小天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并未终止,大志有权主张对小天的抚养权。
问题②: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哪些情形下,继子女可以归继父母抚养?
若生父母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无论继父母是否希望直接抚养子女,通常生父母更适合直接抚养子女。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若在生父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而判决子女归继父母直接抚养,容易产生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歧视等隐忧。
若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无论生父母是否愿意直接抚养子女,都应由生父母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此外,若生父母不愿意抚养子女,而继父母希望继续抚养继子女,且继子女也愿意随继父母生活的,则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未终止,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法院也可以判决继子女归继父母抚养。
此案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着重于从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丽丽主张在探望小天时受到阻碍,但探望权的实现程度并不能直接决定抚养权的变更。且小天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大志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天,小天亦明确表示希望随大志一起生活。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法院确认小天由大志抚养,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尽量降低对孩子的伤害。继父母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生父母探望孩子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生父母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注重孩子的感受,注意循序渐进地培养与孩子的感情。双方应摒弃前嫌,避免因相互对抗给孩子再次带来心理创伤,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给予孩子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佳鸿 寇玮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