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法院着力做优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11-14 09:47:4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护企安“宁” 优“化”营商

——宁化县法院着力做优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4日讯 审结涉企案件2462件,涉案标的金额10.37亿元,受理涉企执行案件1520件,执结1485件,执行到位金额4.66亿元……细数2022年以来的成效,离不开宁化县法院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注重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指标,主动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司法支持,积极参与涉及辖区重点项目的法律风险研判和矛盾纠纷协调化解,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活封活扣”助“造血回血”

“为宁化法院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点赞!”4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三明某农业公司向宁化法院赠送了这样一面锦旗。在这起案件中,三明某农业公司被判无责。

时间回溯至2016年,为了公司更好地发展,宁化某农业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将1000万元借给宁化某农业公司,并确定借款期及利率。2016年年底,宁化某农业公司仅向张某支付了部分利息,此后张某多次向宁化某农业公司催讨还款付息未果。

2023年6月,张某以宁化某农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黄某父亲以及三明某农业公司为被告,向宁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化某农业公司还款付息,且认为三明某农业公司与宁化某农业公司构成人格混同,黄某、黄某父亲与宁化某农业公司构成人格混同,要求宁化某农业公司、黄某、黄某父亲对宁化某农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诉前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宁化法院依法对宁化某农业公司、黄某、黄某父亲、三明某农业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面对账户被冻结的现状,三明某农业公司负责人杨某一筹莫展。

“资金是企业运营的血脉,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果只是简单地按照保全流程冻结账户,不仅不能处理好眼前的矛盾纠纷,还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巨大影响。”在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厘清基本事实后,承办法官赖征源决定到企业走一趟。

通过实地走访,赖征源发现三明某农业公司有相应价值的仓储、加工、打包等机械设备,秉持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根据三明某农业公司的申请,宁化法院变更了保全措施,依法对其机器设备等动产、不动产予以了保全,不再对其流动性进行保全,防止了流动性不足导致资金链断裂。

“活血”后当“化瘀”,解决实质争议是处理案件的关键。由于张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诉称,经依法审理,宁化法院判决宁化某农业公司偿还张某借款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了张某对三明某农业公司、黄某、黄某父亲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将“活封活扣”的保全措施延伸至诉讼全过程,有效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的同时,显著减轻了企业因保全措施而可能承受的不必要经营压力。

“府院联动”助“项目重生”

“1000多个日夜的期盼,终于盼来了交房的好消息,多亏了政府‘保交楼’政策,我终于拿到了新房钥匙!”在宁化县“天和上上城”二期保交楼项目举行集中交房仪式上,业主巫某激动地说。

“天和上上城”二期是坐落于宁化县城区南郊,由某天公司开发的楼盘,购房户多为宁化县各乡镇进城农民及务工人员。2020年7月起,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天和上上城”二期项目被迫停工,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兑现,房屋也无法按期交付,引发矛盾重重,一批购房信访户“常驻”宁化县信访局。其间,宁化法院多次受县信访局邀请参与“天和上上城”楼盘项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2023年初,“天和上上城”二期项目被列入“保交楼”重点项目,获得引入“保交楼”专项借款3000万元的指标。同年2月,宁化法院根据某天公司及债权人罗某的申请,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某天公司“执转破”案件。

为保障工程建起来,让政策性专项借款能够落到实处,宁化法院以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为抓手,在法律框架内主导司法程序,由宁化县人民政府成立某天公司清算组,让政府适时参与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让破产程序全程依法、高效、透明运行。

随着破产程序的府院衔接稳步推进,2023年4月,“天和上上城”二期“保交楼”项目由施工方先行垫资复工续建。

2024年6月27日,宁化县“天和上上城”二期保交楼项目举行集中交房仪式,已网签备案并确权的住宅迎来交付。

“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区分对待房地产企业及其楼盘,对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推进,让其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对楼盘则通过使用转变为共益债的专项借款,实现快速复工续建和专项借‘款后进先出’,既很好地落实了中央‘保交楼’政策要求,又依法保障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审法官赖征源如是说。

6月24日,宁化法院牵头与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涉房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和协调化解的意见》,就加强购房资金监管、执破直通工作、涉房破产审判和实现涉诉信息共享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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