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岂能随意污染

2024-04-23 16:48:42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环境岂能随意污染

——《江河之上》中生态环境损害涉及的法律问题(上)

《江河之上》是一部环保司法题材的电视剧,该剧取材于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真实案例,讲述了环境资源法官罗远、法官耿念、法官林海岚与环境专家、法庭顾问夏未冬等人,在一连串环保案件中打击污染犯罪、维护环境生态、探索司法改革、捍卫公众权益的故事。

剧中交织还原非法捕捞、装修污染、废酸毁林、非法采砂、买卖国家保护动物等环保相关案件,展现十几年来中国环保司法改革的崎岖之路,引发大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借此展示环保司法改革之路的艰辛,推广绿色发展理念,增强民众环保意识。

环境要素损害篇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人们的一切衣食住行都和自然环境息息相关,离不开自然环境。为了解剧中关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不利改变相关的法律问题,记者邀请连江县人民法院生态庭庭长张锦生法官进行详细解读。

案件一:江石化工厂爆炸案

罗远接到民众状告化工企业非法排污、环保局不作为。据民众描述,江石化工厂冒黑烟、排黑水导致附近30吨。罗远现场取证时,发现工厂违规转移、储存硝化废料并且引发了大爆炸,导致多人受伤。环保庭最终判决该化工厂必须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化工厂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①: 江石化工厂对生产废料管理不当,间接导致生态环境污染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江石化工厂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江石化工厂废水工艺产生的30吨硝化废料具有危险特性——遇热易自燃爆炸,因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置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严重污染了环境,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罪名的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单位,但需对行为的结果加以认定,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达到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问题②: 该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指将被污染的环境和被破坏的生态,恢复至原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最权威的计算方法是通过司法鉴定,但是现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费用高,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基于这样一个实际情况,如果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修复费用的,可以通过委托生态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或者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的方式。例如通过咨询专家,由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结合环境损害的程度、修复的难易、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排污者的非法获益等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根据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费用标准。

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确定方法是虚拟治理成本法,这些专业领域的问题需要更多的引入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士来为审判提供专业知识的参考和支撑。

问题③: 违规储存硝化废料发生爆炸有什么后果?又该负怎样的责任?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江石化工厂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其属于危险物质容易危害群体安全仍储藏在仓库并未遮光,在客观上实施了储存危险物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剧中引发爆炸,导致多人受伤),符合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该罪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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