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

2024-02-01 10:58:27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无接触”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

——解析原告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对于公安机关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无接触”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应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用实地勘查、函询专业部门等多种审判调查方法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并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综合认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21年9月2日中午,李某丙(死者)无证驾驶无牌超标三轮电动车从福鼎市贯岭镇何坑村往何溪自然村方向行驶,吴某某驾驶闽JC8808号小型轿车从福鼎市贯岭镇何溪自然村往蕉潭洋自然村方向行驶,于11时28分许两车在途经福鼎市透何线0KM+600M路段时交会,李某丙驶出右侧侧翻造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后,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车辆的车体碰撞痕迹,灯光系、转向系、制动系痕迹与安全状态,电动车事故时行驶轨迹以及李某丙死亡原因等委托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于2022年1月31日作出第350982120210000152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载明“经调查,李某丙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侧翻前与吴某某驾驶闽JC8808号小型轿车交会。发生交通事故时,居路中偏右方位行驶的无牌电动车在左转弯过程中向右翻车,但无法确定双方车辆交会时在路面的具体位置,致使该起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该乡村公路与城区公路分道处标置30km/小时的限速标志。闽JC8808号小型轿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险种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无接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公安机关即便未对本起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人民法院亦有权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在案证据,充分调查、探寻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综合认定损害赔偿责任。综合全案事实,吴某某驾驶的闽JC8808号小型轿车与李某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虽然没有接触,但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某的超速行为以及在狭窄且没有交通信号的乡村山路上,作为靠山体一方行驶的吴某某未能避让不靠山体一方行驶的李某丙先行等违规驾驶的过错行为,与李某丙车辆侧翻致死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过错大小、危险回避能力优劣、注意义务轻重等因素,综合认定吴某某的违规驾驶行为致使李某丙死亡的原因力大小,进而确定吴某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依保险事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一审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李某丙家属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646779元;二、驳回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由于案涉事故车辆之间无直接接触,公安机关因无法确定双方车辆交会时在路面的具体位置,致使该起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故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是公安机关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作出的事故处理结论,其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且是证据种类中的书证,本身不具有鉴定意见或勘验笔录的属性,其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证据使用,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而且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两者亦存在区别,主要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归责原则不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要考虑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并需考虑肇事逃逸、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因素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也就是说,有过错的行为人不一定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事故主要责任人。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并以适用过错责任为原则,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例外。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未对本起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情况下,当案件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陷入证明困境时,如果简单机械、仓促草率地适用证明责任,判决的稳定性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为妥善化解本案矛盾,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在事实查明环节强化诉讼协同理念,通过优化法官证据调查方法、强化当事人释明义务等方式,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相统一。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勘查道路情况等,确定车辆交汇时间、地点、车辆行驶状态,函询交通管理部门了解事发路段限速规定等多种方式力求还原案件客观事实,进而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以综合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实现当事人服判息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晓锋 刘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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