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2021-07-29 09:44:13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9日讯 28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分组审议中引发与会委员们的热烈讨论。作为涉及“三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应更多体现综合性、引领性?还是更多体现福建特色,提升实操性?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刚于今年6月施行。制定与上位法紧密衔接的,体现福建特色的地方法规,对推动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执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有重要意义。

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条例的制定事关国家未来发展进步,很有意义。但文本表述可以简化凝练。体现与上位法衔接是必要的,但应减少重复性表述,增加细化规定。特别是对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等方面,可以有更具体的落实措施表述。

有委员认为,应该将条例视为福建省农村发展领域的总领性规范,细化到人才认定方面的内容,有相关职称评定等规范,过分赘述,反而容易造成顾此失彼。支持这种看法的委员举例,在产业发展部分,将产业体系构建和布局的理念,很具体地表述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显得过于具体,无法体现核心,建议修改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表述。

但也有委员提出,保留上位法的表述非常有必要。特别是在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保留对“种业创新”的提法,事关粮食安全。

条例过多一般性、笼统性的表述。体现福建特色,有实操指导意义的规定较少的问题,在审议中也被不少委员提出。有委员建议,把我省已经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有委员指出,条例人才支撑部分有“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的表述,比较空泛,而待遇问题一直是农村人才留不住的重要原因。我省三明、南平探索出的医疗类事业单位招聘“人才直通车”做法,可以进行固化。这个经验特色在于,招聘本土化人才,以保障留得住。类似这种人才支撑的有效方法可以总结写入条例。

(记者 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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