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区域堆杂物引发邻里纠纷 法院判决:排除妨害
2025-03-21 10:50:44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本报讯 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权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依法判处刘某乙立即排除置放在屋前大坪处妨碍刘某甲出行的杂物。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系几十年的邻居,两家门前共享一块大坪作为日常生活、通行区域。因生活琐事积怨,刘某乙在大坪通道处用花瓶、箱子、车辆等物品将门前空坪隔断,致使刘某甲一家无法正常通行。经当地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双方虽达成“门前空坪不能乱堆放杂物,必须保持畅通”的约定,但双方发生矛盾时,刘某乙仍然会堆放杂物阻碍刘某甲通行。刘某甲无奈诉至长汀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乙排除妨碍,不得在其出入坪内堆放障碍物,影响其通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实地勘查发现,刘某甲的房屋位于大坪内侧,唯一出行通道需经刘某乙门前区域。刘某乙在大坪上设置的障碍物,阻碍了刘某甲一家出行及车辆进出。经走访邻里及村委会证实,该大坪系两家的公共通行区域,双方经常因排水、占地等问题多次冲突,积怨已久,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邻居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邻里间相邻通行纠纷。本案中,刘某甲、刘某乙房屋屋前空坪系刘某甲家出入通行唯一通道,刘某甲对该道路的通行系其出于生产、生活的必需,刘某乙在屋前空坪堆放杂物阻碍通行的行为对刘某甲及其家人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刘某甲有权请求刘某乙排除空坪堆放的妨碍其正常通行的全部杂物,对刘某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本案中,刘某乙的行为超出了相邻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而刘某甲的通行需求属于“必要利用”,故依法支持排除妨害。
(张楚涵 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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