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石”变岫玉,能否一赔三? 福州晋安法院审结一起消费纠纷案

2025-03-20 10:26:08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本报讯 王某购买一个寿山石工艺品,经检测,鉴定结论为岫玉摆件。为此,王某认为商铺存在消费欺诈,诉至法院。日前,福州晋安法院审结了这起消费纠纷案。

2023年12月,王某在抖音某商铺处购买一个寿山石工艺品,双方约定购买商品为天然寿山石艾叶绿,价值5600元。收到货品后,王某将其送至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综合岩矿测试中心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岫玉摆件。王某认为该商铺存在消费欺诈,以假充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承担三倍赔偿。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王某诉至晋安法院。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福建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寿山石工艺品的成分及价格进行鉴定。经鉴定,案涉工艺品成分经检测为岫玉,市场价格评估值为55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商铺未依约定向原告王某交付其承诺的商品,存在违约,现王某提出返还购物款,被告表示同意并请求返还商品,应予支持。但王某关于因存在欺诈被告应支付三倍货款赔偿的主张,本案中虽可证明案涉商品成分与卖家描述不符,但因天然寿山石艾叶绿系名贵珍品,交易市场上极为稀有和珍贵,被告针对案涉商品的出售价格远低于天然寿山石艾叶绿的实际价格,王某以明显低于天然寿山石艾叶绿的价格购买案涉商品时,应对商品对应的质量有心理预期和研判,难以认定其系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案涉商品的意思表示,故不应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王某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所谓的欺诈,是指存在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从消费者认知角度出发,通过其以明显低于商品实际价值的价格购入工艺品的行为,综合判定本案不构成欺诈。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特别是玉石、文玩等这类收藏品时,务必擦亮双眼,谨防“低价陷阱”与“名不副实”的消费风险。要理性研判价格合理性,若遇“低价捡漏”宣传,应主动查询市场行情,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商品真实价值,避免因贪图便宜陷入消费陷阱。此外要主动索要权威凭证,交易过程中,可要求商家提供鉴定证书、产地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确认商品真实属性。对于网络交易,优先选择支持“验货退货”的平台,保留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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