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察:以法治之笔,做好“海”的文章

2025-01-20 10:03:4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0日讯  《山海经》里说:“闽在海中,其西北有山。”有山有海的地方,就是福建人的家。福建是海洋大省,以山为脊,以海为怀,3752公里海岸线宛如蓝色飘带环绕八闽秀美山川,2214个海岛在东海之滨星罗棋布。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做好‘海’的文章”“加快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做大做强海洋经济”。

“全省检察机关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树立陆海统筹理念,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推动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为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1月2日,新年第一个工作日,省检察院为涉海检察工作“向海图强”谋篇布局。

重拳出击,守护宁静的海

福鼎市以其海河交汇、鸥鹭共舞的美景著称,那里水域清澈、沙滩洁白、虾蟹肥美,拥有迷人的海岸线和丰富的海洋资源。近年来,这片宝藏之地成了不法分子觊觎的“肥肉”,非法采砂等涉海犯罪危害着当地海洋生态环境。 

福鼎市检察院办理的林某等人涉海犯罪案件,是福建省宁德市近年来涉案人数、船只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林某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码头、设立砂场,形成一条贯通非法采砂产业上下游,集采、驳、运、储、销为一体的犯罪链条,涉案金额1040万余元。林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船舶,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某海域盗采海砂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228万元。

2024年5月,当地法院对福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等14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卢某、陈某等存在主从犯认定错误,适用减轻处罚量刑及罚金刑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况。”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经福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宁德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11月29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认定卢某、陈某为主犯,改判5名原审被告人主刑及附加刑,分别增加有期徒刑五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罚金4万元至17万元不等。

惩治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犯罪,福建省检察机关重拳出击,与公安机关、海警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采运海砂专项行动。2023年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共起诉涉海砂犯罪294人,追缴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金3627万元。福州市检察机关持续加强涉海刑事案件监督,福州市检察院及5个沿海基层检察院分别与海警部门联合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凝聚打击犯罪合力;泉州市检察机关陆续开展“非法占用海域整治”“湿地保护”“守护绿色石化新城”等特色“小专项”活动,以专项监督促进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立体联动;莆田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湄洲岛及其周边海域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滩涂湿地等专项监督活动,推动建设“岸稳海净”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

生态修复,治愈“受伤”的海

2024年11月11日,福建省单笔金额最大的红树林碳汇认购案由漳州市检察院办结。漳州九龙江口红树林碳普惠项目正式挂牌交易,当事人郭某、余某认购碳汇1000余吨,将全部用于九龙江口红树林营造及管护。当日,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出具核销证明文件,郭某、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碳汇交易正式核销完毕。

2022年5月至6月,郭某、余某在禁渔期多次驾船航行至闽南渔场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网具进行非法捕捞。该案移送漳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为明确涉案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具体损害,漳州市检察院邀请公益诉讼技术官出具专业意见。鉴于该案难以实现就地修复的实际,公益诉讼技术官建议采用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完成替代性修复。经鉴定,郭某、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海洋生态造成直接及间接损害价值100.65万元。

2023年5月,漳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郭某、余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同年11月,在检察官引导下,郭某、余某自愿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代为购买红树林碳汇100.65万元。后经专门机构开发产品、测算等一系列程序,2024年11月,二人正式确认购买具体碳汇产品。

针对盗采海砂案件被告人生态修复能力不足、原地修复条件限制等海洋生态修复难题,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联合同安区法院,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建成的海洋碳汇交易平台上设立厦门市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构建“海洋蓝碳”生态司法修复模式,切实简化生态修复流程。

厦门市检察机关还在厦金海域设立“厦门市公益诉讼海洋生态修复示范基地”,集生态修复保护、警示教育、普法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积极引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帮助其实现由“破坏者”到“保护者”的角色转变。近年来,厦门市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涉海案件已增殖放流鱼苗174.3万尾,有效补充了厦金海域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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