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法院审结一起外卖平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5-01-02 10:40:08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状告外卖隔夜饭 缺乏证据被驳回

漳平法院审结一起外卖平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日讯 近日,漳平法院审结一起外卖平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田某通过外卖平台购买了某小吃店的猪脚饭,以其中米饭为隔夜饭为由,要求退款,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主张米饭存在问题,但未能举证证明,主张不成立,驳回诉请。

时间拨回2024年6月,田某通过外卖平台在某小吃店点了一份猪脚饭套餐,外加2元钱米饭,并用了一张平台的15元优惠券后实际支付了14.8元。收到外卖后,田某将外卖拆封,并用筷子在猪脚饭、米饭中翻动,认为外加的2元米饭属于隔夜饭,要求店家退款,协商未果后田某向漳平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小吃店应退还已支付的14.8元现金以及15元优惠券共计29.8元。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通过外卖服务平台向某小吃店订购猪脚饭和米饭,双方由此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田某认为猪脚饭及附加米饭属隔夜饭,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田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小吃店提供的猪脚饭属于隔夜饭,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

综上,田某认为某小吃店提供的猪脚饭及米饭属于隔夜饭,证据不足,其因此请求某小吃店退还餐费,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田某通过平台消费,平台赠送的15元优惠券系平台行为,其诉请由某小吃店一并返还,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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