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4年12月11日公告

2024-12-11 17:00:04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施建业(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302097518):

本院受理原告林月洪与被告施建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802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林月洪与施建业离婚。二、婚生女施咏薇由林月洪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施建业应从本判决生效的当月起,于每月28日前向林月洪支付婚生女施咏薇的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由林月洪与施建业各承担一半。三、驳回林月洪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雁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1日

龙岩市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岩市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2024)榕仲受275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5年3月11日上午09:30在本会第二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福州聚和鑫不锈钢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久策气体销售(福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聚和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榕仲受1717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2024)榕仲裁1717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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