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4年10月10日公告
认领公告
2024年9月3日12时许,宁德海警局霞浦工作站14042艇位西洋岛附近海域(26°31′24″N,119°59′32″E)查获一艘未涂刷船名船号钢制船舶,查获时该船靠泊于“闽宁德工0033”船船舷一侧。经查,该船船长约15.1米,宽约3.7米。此后,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查明该船舶的所有人。现依法将该船舶予以公告,请该船舶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单位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13003839828 0593-8507110,联系地址:宁德市霞浦县北壁乡东冲村118号)
宁德海警局霞浦工作站
2024年10月10日
认领公告
2024年8月24日10时许,泉州海警局14609舰位钓鱼岛附近海域(26°27.524′N,124°20.285′E)查获一艘未涂刷船名船号钢制船舶。经查,该船船长约29.04米,宽约5.5米。后泉州海警局14609舰将该船移交至宁德海警局霞浦工作站调查。此后,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查明该船舶的所有人。现依法将该船舶予以公告,请该船舶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单位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13003839828 0593-8507110,联系地址:宁德市霞浦县北壁乡东冲村118号)
宁德海警局霞浦工作站
2024年10月10日
漳州市翊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恩铭、吴姗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漳州市翊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恩铭、吴姗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0日
致歉声明
本人王斌,因非法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生态环境利益,触犯了法律,本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了深刻认识。在此,本人特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表达诚挚歉意,保证以后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做一个守法公民。
致歉人:王斌
2024年10月10日
遗失声明
洪晨晖(35062319**061857**)遗失警官证(武字第0687183号)一本,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洪晨晖
2024年10月10日
遗失声明
本公司遗失公章私章各一枚,公章章文:福安市昊天工贸有限公司,私章章文:雷灵山,声明作废。
福安市昊天工贸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然语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南平市建阳区然语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编码:35070310016395;规格:4.0cm),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然语贸易
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公告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寄存的个人代购金,出所后还未办理结算手续及有2000年之前保外保证金未退款的,请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凭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我所收钱收物受理窗口办理退款手续,逾期按有关规定上缴。办理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前岐路20号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综合服务中心代办点。
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024年10月10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绿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南平市绿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绿圣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晋安区一绪餐饮店不慎遗失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3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1110162208,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晋安区一绪餐饮店
2024年10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建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公章编号:35010210082979,声明作废。
福建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州百润投资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公章编号:35011110076956,声明作废。
福州百润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绿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南平市绿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绿圣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遗失声明
古田县诗秋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92210016468,现声明作废。
古田县诗秋智能电气
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建鑫禾顺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0310093739,现声明作废。
福建鑫禾顺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公告
唐娇丽:
本局立案查处你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本局已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多方查找,你仍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4〕04120007号),本局决定对你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5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