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力在第四届海丝中央法务区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2024-09-24 10:56:20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联合国上诉法庭庭长高晓力

在第四届海丝中央法务区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全球经济周期性调整,跨境破产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跨境破产法律制度和实践,因此我想利用今天这样一个机会,向大家简要介绍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中国实践。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中国法院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法律依据和基本情况。

现行的中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为中国法院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合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裁判,涉及债务人在中国的财产,要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中国法院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是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在中国境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将予以承认和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这条规定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合作。

根据这个规定,事实上两条途径,一个是根据国际条约,另外一个途径就是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开展。

首先看国际条约。多边条约领域,目前没有对中国生效的关于跨境破产的多边条约。从性质上说跨境破产属于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范畴,也因此从法律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这类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是非常相似的。

但是,破产确实有它独特的地方,也因此,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致力于在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达成多边条约过程中,包括《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中,都明确排除了破产事项。中国积极参与了这两项公约的谈判,中国政府也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但即便未来立法机关批准这两项公约,也无法适用于破产事项。

中国和世界上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些条约中绝大多数都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条款。我们认为,这些条款中没有明确排除破产事项,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双边条约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规定,承认外国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的裁决。比如,在2001年,广东佛山中院就根据中国和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承认了意大利米兰法院作出的破产程序裁决。这是关于条约途径。

在没有条约基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对于互惠原则,法律没有进一步解释,实践中是靠人民法院在个案中不断丰富对于互惠原则的理解。长期以来,我们逐渐形成了从事实互惠到法律互惠到推定互惠越来越开放的解释互惠原则的司法态度。

第二,中国法院在2006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近二十年的破产审判实践,为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企业破产法》为中国法院办理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营商环境建设,近年来,破产案件从2017年的2000件发展到2023年的近3万件,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案件,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出清”与“挽救”双重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很多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特别是上海和北京的法院,以参加世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为契机,以办理破产为牵引,不断提升办理破产的能力和水平。

厦门中院打造了中国首个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线上申请、交流、查询,提升办理跨境破产案件的质效。到目前为止,中国法院已经形成在中级法院层级设立了18个专门破产法庭,99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专业审判力量;同时,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机构破产管理人7905家、个人破产管理人1260人,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231家管理人协会。

此外,最高法院开通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目前已经公开案件近7万件。这些是近年来中国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所积累的丰厚实践。

在立法机关的支持下,最高法院单独或者是和其他部门共同发布破产领域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有30多项,为办理破产提供了具体指引,统一了裁判尺度。

最后,《企业破产法》修改已经纳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经过长期努力,准备出了比较成熟的法律修改建议稿。在这个过程中,最高法院作为修改草案起草小组的成员单位积极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期待这个草案尽快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日程。这次修法有望吸收联合国贸法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的部分内容,专章规定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内容,这也是中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具体表现之一。未来如果得到顺利通过,必将为中国法院下一步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合作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无疑为我们指明了努力方向。我们将不断完善破产领域的制度和机制,不断丰富办理破产的实践,不断推动跨境破产司法合作,为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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