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荔城法院审结一起原被告均是受害人的侵权案

2024-09-14 11:28:2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4日讯 近日,莆田荔城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和被告都是受害人的侵权案件。

莆田荔城群众李某某在网上遭受电信诈骗,将其银行卡内228199元转入一陌生账户。事后反应过来,想要追讨回该笔汇款,便查询该笔汇款转入账户的具体信息,发现该账户为莆田一位名为林某的男子所有,便以侵权为由起诉林某,要求林某赔偿228199元。林某收到荔城法院传票也很委屈,称其也是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因轻信网上代办银行卡而将自己的信息泄露,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自己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还被公安机关调查,经历了被公安机关传讯、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终止侦查等一系列刑事程序,现又被民事起诉。

荔城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林某曾于2023年8月通过微信添加一名代办境外银行信用卡客服,对方称可以代办银行卡,但需提供本人名下的其他银行卡作为申请材料,林某便根据对方要求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绑定银行手机卡、网银盾等,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给该客服,之后便再也联系不到该客服。2023年8月12日,该卡即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当日从全国各地转入大量资金,随后立刻被转出,本案原告李某某便是其中受害者之一。同日,公安机关接到其他受害人的报案后,立即对该卡进行冻结并立案侦查,在对林某进行传讯询问后,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因林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

荔城法院认为,林某将其银行卡邮寄给他人的行为与李某某的该笔228199元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且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林某与“李某某听从他人指令转出财产”中的“他人(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另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及情况说明亦不能证实林某与案涉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共同犯意,不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故驳回了李某某要求林某赔偿该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事实网络犯罪而提供银行卡用以结算支付等行为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确不知情,虽不构成刑事上的犯罪,但也可能是羊肉不曾吃,空惹一身膻。

切记,每个人都是自己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提升自己的风险识别能力,谨惕网上代办银行卡陷阱,勿贪图小便宜,出售、出租、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给他人,避免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1.不要轻易向任何人泄露自己的银行卡号、身份证、手机号及验证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

2.要谨防诈骗分子冒充银行、投资机构、公检法等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如无法确认对方身份绝不能透露个人信息。

3.不要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点击不明链接、下载不明软件,若遇到电信网络诈骗或者不确定的情况及时到就近的辖区派出所寻求帮助。

4.无论何时均需保持“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心态,这是防诈的坚强壁垒。

(陈静 陈琦 翁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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