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4年4月16日公告

2024-04-16 15:44:2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泉州海警局石狮工作站于 2024 年3月5日16时15分许在石狮市华锦码头附近海域(24°43′02″N,118°44′02″E)查获一艘三无船舶(船身呈蓝色,船长约14.1米,宽约3.23米),该船无船舶编号、无船名号、无船籍港,后经多方查证仍无法查清该船船主。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该船船主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相关合法、齐全手续证明到泉州海警局石狮工作站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该无船名号船舶将依法处置。

联系地址: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梅林村西一区二号

联系电话:0595-88480024 联系人:王警官

泉州海警局石狮工作站

2024年4月16日

认尸启示

2024年3月30日福州市台江区嘉澄小区发现一具无名男尸,年龄六十岁至七十岁。

联系电话:13015748991。

后洲派出所

2024年4月16日

委托代理合同作废声明

甲方:许金仁140112195006071278、许清凤35012719690204003X、许荣贵 350127196207210519、许金龙H1056039800分别与乙方:林永兴350127195612142631于2017年5月21日签订了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主张房屋拆迁赔偿(补偿)的四份委托代理合同,由于乙方长期未履行合同约定且无法联系上乙方,甲方决定单方面解除该合同,特此说明。

2024年4月8日

赵福亮、范小雄、林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永忠与被告赵福亮、范小雄、林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6日

郑行銮:

本会受理申请人范智勇与被申请人郑行銮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3)榕仲受1836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3)榕仲裁1836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谢志敏、熊洪武、谢志伟、谢文涛、福州市长乐区辰盛针织有限公司、福州荆英针织有限公司、福州拓沃纺织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黄倩与被申请人谢志敏、熊洪武、谢志伟、福州市长乐区辰盛针织有限公司、福州荆英针织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3)榕仲受2246号],申请人黄倩与被申请人谢志敏、谢志伟、谢文涛、熊洪武、福州市长乐区辰盛针织有限公司、福州拓沃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3)榕仲受2253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4年3月11日分别作出(2023)榕仲裁2246号《裁决书》、(2023)榕仲裁2253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福州市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的黄松林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鼓劳人仲案字[2023]第982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鼓劳人仲案字[2023]第982-1号、鼓劳人仲案字[2023]第982-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园F区8号楼三层)领取,联系电话:0591-87715945,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中终局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为非终局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遗失声明

母亲:陈小燕,父亲:曹永贵,不慎遗失其儿子出生医学证明一本,编号:350079572,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陈小燕

2024年4月16日

遗失声明

尤溪县森鑫林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及法定代表人章“刘春强印”一枚,公章号:3504260010363,现声明作废。

尤溪县森鑫林业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福建讼往律师事务所

注销公告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终止福建讼往律师事务所执业,现已决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有效期满之日起,本所全面停止执业,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前列均含正副本),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介绍信、所函、业务合同等证件、印章、资料全部失效。

二、福建讼往律师事务所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吴仁杰、吴烈文、林才,吴仁杰为组长。请债权人在登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责任自负。

三、公告有效期与申报债权期一致。

联系人:吴仁杰13358289038

福建讼往律师事务所

2024年4月16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