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法院能动履职助力生态高质量发展

2024-04-12 09:56:06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法润“尤”美

——尤溪法院能动履职助力生态高质量发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2日讯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素有“闽中翠帷,绿色明珠”之称的尤溪县,是福建省首个获得联合国地名专家组命名的“千年古县”,拥有78.48%的森林覆盖率。

为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需求,以实际行动守护碧水蓝天,近年来,尤溪县人民法院结合“朱子故里”深厚的人文底蕴,从理学“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传统文化精华中汲取生态司法的“源头活水”,积极创新生态司法保护举措,为辖区环境资源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协同治理

凝聚生态保护合力

“感谢你们团队和生态技术调查官的帮助,这件案件终于圆满解决,实现双赢!”2023年11月,尤溪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分别为尤溪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和生态技术调查官郭日增送上锦旗,感谢多部门在庭前庭后对其的帮助。

尤溪县某村民委员会与陈某于2018年签订《毛竹林经营承包合同》,合同期内,陈某受自然灾害影响与市场行情变化而无力经营毛竹林,2021年后便拖欠该村民委员会相应利润款。在核算利润款时,双方当事人对陈某是否存在过度砍伐毛竹、每亩立竹量等情况存在分歧,遂诉至尤溪法院。 

为更好地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经尤溪法院申请,三明中院指派“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成员——尤溪县林业执法大队新阳中队副中队长郭日增作为本案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

这是福建省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广后,三明市首次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参加案件审理。针对该起案件,郭日增充分运用专业技术,全流程参与现场勘察、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等环节。经多方多次共同耐心地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承办法官与生态技术调查官、新阳林业站工作人员还从专业角度出发对毛竹种植进行技术指导,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林木生长旺盛,亟须“源头活水”。2023年3月,尤溪法院、大田法院、德化法院、尤溪县闽湖水库发展中心在坂面镇闽湖签订《闽湖流域生态环境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三县法院实行轮值驻点运行机制,轮值法院负责轮值年度中心日常运行工作,将助力维护闽湖流域生态,助推“河常治”。

能动司法

助力生态环境修复

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不仅储量稀少,非法采矿还会诱发多种诸如水体污染、地面坍塌、山体滑坡等危害极大的地质灾害,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8年8月,被告单位尤溪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取得白云岩矿采矿许可证,在该矿山以地下开采方式开采白云岩原矿。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开采位置已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准的最低开采标高,仍安排工人开采。后尤溪县自然资源局检查发现该矿山被越界开采。

经鉴定,尤溪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白云岩矿被越界开采6950.29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78011.6元。2021年6月,经尤溪法院审理,判处被告单位尤溪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罚金3万元;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为防止被告人康某继续从事矿区开采的相关活动,造成其他违法行为,杜绝和预防重新犯罪,尤溪法院依法判处禁止被告人康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矿产资源开采相关的活动。

落实生态修复,是近年来尤溪法院在办理生态环境案件时的又一重要举措:该院围绕《关于生态司法助力河长制湖长制的十条意见》,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扎实推进恢复性司法实践,探索河域生态修复新做法,牵头当地检察院、河长办、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制定《尤溪县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具体办法》等,明确生态修复方式涉及增殖放流内容,统一由河长办代表受损人行使权利。其中,西滨镇下墩村增殖放流基地建立以来,累计投放鱼苗11.3万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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