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纵火 “醉”上加罪

2024-04-02 16:08:57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日讯 男子酒后点燃电动车引发大火,造成多辆车损毁、楼宇墙面被熏黑。近日,由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某某犯放火罪一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23年8月底一天的凌晨4时许,范某某饮酒后步行途经政和县文明路路段,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停放在河边路段、南凤楼路段居民区巷弄内的车辆,随后离开现场。不一会后,范某某点火位置燃起大火,路过的群众发现火情后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大火扑灭。火灾导致一辆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车、一辆摩托车毁损,以及南凤楼巷弄内的电表箱、部分电线、水管毁损,巷弄内的墙面、电线、居民房屋外墙等被严重熏黑。

政和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范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醉酒后的行为后果也应有充分预见性,不能以醉酒作为脱罪的借口;结合范某某放火的时间、地点、作案具体环境、一般群众的感知及其事后行为等可综合认定范某某明知周围房屋密集、居住人员众多,仍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范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判决范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叶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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