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人将借款人告上法庭 法院却判定借款合同无效

2024-03-26 16:26:52 来源: 福建法治报

找银行贷款,再出借给他人获取利息。这样的行为,法律是否支持?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为出借人出借的资金系向银行贷款的资金,该行为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最终认定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潘某因资金周转需向何某借款2.5万元,何某将其从银行贷款出的资金出借给潘某,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经何某多次催讨,潘某向何某返还1.4万元,余款至今未予返还。2023年12月,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因何某出借给潘某的资金来源系其向银行贷款的资金,故何某与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何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认定为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潘某已向何某支付1.4万元,故潘某还应返还何某1.1万元。

关于何某利息的主张,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该案中,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故潘某应向何某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严重时还将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出借他人的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但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得不到主张,出借人还将面临自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陈霖 李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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