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一半借机拿回借条 翻脸不认拒还剩余借款

2024-02-20 15:28:48 来源: 福建法治报

还款一半借机拿回借条  翻脸不认拒还剩余借款

法院:录音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仍存在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0日讯 借条是民间借贷中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如果借条丢失了,当事人还能否主张权利?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案情回顾

陈先生与林先生系亲戚关系,两家经常走动,关系一直很好。2015年,林先生因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便向陈先生借款15万元。当天,陈先生就将钱通过银行转账汇给了林先生,并出具借条。然而到了还款时间,陈先生多次催要,林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推托。

双方亲戚见俩人因借钱产生嫌隙,便出面调和,最终林先生同意先偿还本金10万元。出于亲情和信任,陈先生没有多想,便将15万元的借条交给了林先生,双方约定由林先生就剩余的借款本金5万元重新出具借条认欠。但没想到,收回借条的林先生却突然翻脸不认账了:“当时我们约定了,我还10万元,双方债务就此了结,要不然他会还我借条吗?”不管陈先生如何催讨,林先生均置之不理。双方的纠纷愈演愈烈,曾经的亲情烟消云散,“好心借钱,却借出了个仇人。”陈先生感到非常失望和委屈,遂一纸诉状将林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林先生承认有向陈先生借款的事实,但一直坚称自己已经还清,双方债务早已了结,对此陈先生向法庭展示与林先生的微信聊天录音。“为什么不还你钱?为什么别人都还了,余下的钱不还你?”“你没去告我,我会不还你钱吗?不还你钱是有原因!”陈先生提供了录音作为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尚未还清,而林先生虽然对录音内容认可,但他认为其是在收回借条后才作出上述陈述,借条已经拿回了,民间借贷关系不应成立。

平潭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聊天的录音陈述能证明陈先生未放弃剩余借款、林先生拒不偿还剩余借款的事实。故此,对林先生提出其偿还10万元借款后收回借条,双方终止借贷关系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林先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陈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案件宣判后,林先生未上诉并主动将5万元欠款一次性归还给陈先生,该案件已生效并履行。

法官说法

1.借条丢失了,借贷关系是否不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和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意愿。如果借条丢失,可能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产生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借贷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2.借条丢失后,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保存转账记录。除了借条外,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钱时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要回借款的证据。

进行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合法取得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但同样需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问题。

签订还款承诺。出借人在发现借条原件丢失后可以以担心对方到期不还钱为理由,要求对方签订还款承诺书,借款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是证明借款关系的重要证据。还款承诺书中应明确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时间等内容。

保存证人证据。证人证言也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可靠,证人与当事人之间不得存在利害关系。

3.在进行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一,俗话说“口说无凭”,出借人出借款项应注意留存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凭证应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出借方式、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

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只有交付了借款,借款合同才成立,而现金交付存在难取证“留痕”的问题,应尽量选用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能留存借款交付情况的方式。

第三,诚实守信要牢记。民间借贷系友好互助行为,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借款人应遵守约定、按时还款,遇到困难也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正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施海英 李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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