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4年1月3日公告

2024-01-03 15:14:09 来源: 福建法治报





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南省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富与你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榕航劳仲案(2023)1026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文松路666号321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28885601。

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污水处理停产公告

我司所属祥坂污水处理厂将于2024年1月3日8:00-1月5日8:00开展厂区设备检修工作,期间厂区污水处理设施暂停污水处理。届时,祥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白马河以西,铜盘左海区域、包括西湖和大庆河沿岸等片区)地下排水管道可能有溢流现象,请周边排水户及相关管理单位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并请过往市民注意安全。

为尽量减少暂停服务工作对市民的影响,我司将争取尽早恢复生产。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日

遗失声明

福州征途物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章文:福州征途物流有限公司;编码:35010410002556),现声明作废。

福州征途物流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日

招标公告

位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公共租赁房13#楼三层集中式商业房地产租赁,共计建筑面积约7051㎡,租金43元/㎡/月起,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联系电话:林先生 15959123939

恒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国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司定于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15时在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三楼西侧产权交易厅)举行承包权拍卖会,公开竞拍以下标的:标的1:后地村下洋农田总面积约287.65亩(其中:旱改水面积6亩、鲤鱼埔边复耕面积5.35亩属于村集体所有),五年承包权,竞价保证金5万元,起拍价为每年每亩1200元,管理费为每年每亩100元;标的2:后地村塘底鳗池总面积约97.27亩,五年承包权,竞价保证金5万元,起拍价为每年每亩1600元,管理费为每年每亩100元)。有意竞拍者请于2024年1月9日17时前将竞价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持缴款凭证及竞拍人有效证件到后地村委会办理报名手续。 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月8日 看样联系方式:郑先生 18960803283 报名联系方式:陈经理 18960803226

2024年1月3日

卢顺彬:

本院受理原告魏道滂与被告卢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821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陈龙啸:

本院受理原告黄林与被告陈龙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5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刘育琪:

本院受理原告林强与被告刘育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5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福建省明溪县远泰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长灯诉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确认林长灯与福建省明溪县远泰煤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42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闽042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陈志伟、李梦婷: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伟、李梦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481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告知书,判决书判决陈志伟、李梦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00 元、利息5542.48 元,案件受理费594.5 元、保全费576元由陈志伟、李梦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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