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3年7月27日公告

2023-07-27 16:52:58 来源: 福建法治报


陈春妹: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8504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7日

李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907019号、第78504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7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林惠英超市不慎遗失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7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JY13505210148088,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作废。

惠安县林惠英超市

2023年7月27日

行政处罚撤销案件决定书

仙政建撤决〔2023〕1号

鑫胜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的关于你公司参与投标的项目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一案,经自查,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认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主动改正,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仙建罚〔2020〕19-3号),进行重新立案。

2023年7月26日

本机关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东路1号县行政中心东附属楼二层2220室。

联系人:建筑业管理股 联系电话:0594-7991512

行政处罚撤销案件决定书

仙政建撤决〔2023〕2号

张淑霞:

我局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的关于你参与投标的项目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一案,经自查,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认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主动改正,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仙建罚〔2020〕19-4号),进行重新立案。

2023年7月26日

本机关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东路1号县行政中心东附属楼二层2220室。

联系人:建筑业管理股 联系电话:0594-7991512

召回公告

1.单位基本情况:福州翁财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州马尾亭江镇长达路35号,召回负责人:赖仁森,联系电话:0591-83684960,邮箱:rensen.lai@wcjfoods.com

2.召回食品情况:本司产品:龙岩花生(蒜香味),规格380g,生产批号20230614,该批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异常,黄曲霉毒素B1指标异常,在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销量区域实施主动召回,请各代理商停止销售以上批次产品,将所有剩余库存及时退回我司,所涉及的费用由我司承担。

福州翁财记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7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福州泽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芬、吴春章与被申请人福州泽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赔偿、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榕开劳人仲案字(2023)第291号、第29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9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30号时代广场3楼;联系电话:0591-83981519。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融自然公示〔2023〕102号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福州融衡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公馆项目二期建筑(含29#~33#、35#~39#、50#~52#、S5#~S7#、S9#、B1#、B2#及二期地下室)及二期整区规划条件核实的公示

福州融衡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公馆项目项目位于石竹街道北前亭村,现该公司申请对项目二期建筑(含29#~33#、35#~39#、50#~52#、S5#~S7#、S9#、B1#、B2#及二期地下室)及二期整区按现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该项目申请事项在报刊、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栏、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利害关系人对此项目事宜有异议的,请于本公示之日起10日内,进行书面的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并向我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逾期没有提交(出)材料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届时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办理本次申请事项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我局国土规划核验中心负责接收,联系电话:85167051,地址: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6层603办公室。附件:现状竣工图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26日

林水淼:

本院受理原告赖儒发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空白答辩状、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7日

许升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冬与被告许升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执行工作负面清单、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书、财产申报告知书、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7日

马骏:

本院受理原告程千凡与被告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闽082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7日

童淑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童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602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巷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7日

郑智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郑智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602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巷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7日

陈滨:

本会受理申请人林有祺、庄自力与被申请人陈滨之间的合伙企业纠纷案[(2023)榕仲受430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2023)榕仲调430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相关新闻